漫畫/黃嶸
廈門日報訊 (記者 陳泥 通訊員 魏欣倩)廈門的電梯安全,又多上了一道“保險”:3月1日起,廈門出臺的首部立足于完善電梯安全監管體系、解決電梯使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預防電梯故障和減少安全事故的《廈門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實施。“高齡”、“無主”,型號設置不合理……這些“隱患多多”的電梯,今后將得到更為有效的監管。
據統計,廈門電梯總量以年均12%的速度增長,目前,全市登記電梯3萬多臺,總量占全省的兩成。伴隨電梯數量暴增,圍繞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糾紛、舉報投訴也快速增長。
即將實施的《辦法》圍繞電梯安全管理體制、電梯安全管理、老舊電梯的處置、電梯應急救援以及監督管理等內容做出規范要求,并在制度層面上實現了多個創新。
比如,加強了電梯安全管理源頭管控。針對一些樓盤因電梯選型配置上不合理導致運行中存在“先天不足”的問題,《辦法》要求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電梯設置的數量、位置及建筑配套設計等內容進行審查。
解決了電梯無使用單位承擔安全管理問題。《辦法》確定了電梯無人管理責任單位落實的規則,細化了電梯使用單位的管理責任。
對現實監管中“老大難”的老舊電梯安全問題,《辦法》也明確,使用單位應當根據評估結論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修理,對經評估可以繼續使用的,每5年至少應當進行一次評估。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還提出了健全住宅電梯更新、改造、修理資金籌集機制。明確住宅小區在無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或者業主對費用籌集、整改方案等達不成一致的經費籌措辦法以及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等情況時應采取何種措施。
【新規亮點】
“孤兒”電梯有人管
小區物業合同到期撤場,新物業沒及時入駐,導致小區電梯“停擺”,居民回家被迫爬高樓……今后,這種因物業管理單位更迭或其他歷史遺留原因,導致電梯成“孤兒”,無人管理的情況有望徹底解決。
《辦法》明確,對無人管理的電梯,所在地街道辦、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明確產權人,仍無法明確的,電梯所在地街道辦、鎮人民政府應當先行指定責任人承擔電梯使用管理安全責任。
維保價格應公示
眼下,部分小區物業為節約成本,壓低對電梯維保的投入,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部分維保企業也常以低價方式搶占市場,通過頻繁更換配件獲取利潤,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危及電梯安全管理。為了加強維保市場的監督管理,《辦法》對此作了規范:要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應當統一電梯維護保養服務規范,制定電梯維護保養指導價格,并每年向社會公布;還應當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時間、平均日常維護保養價格、人均日常維護保養臺數、主要零部件檢查更換周期、保險購買等情況進行分析,并向行業內和社會公開通報,促進行業有序競爭和規范運作。《辦法》第18條還規定:“在電梯口顯著位置公布包括維保人員、維保時間、作業內容等信息的近期維保記錄”。
“高齡”電梯特殊照顧
據統計,廈門目前共有2229臺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老舊電梯,其中乘客電梯1387臺。隨著電梯房的普及,未來這一數字還將爆發式增長。如何確保老舊電梯的使用安全?《辦法》規定,對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老舊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對其進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并根據評估報告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修理;經評估可以繼續使用的,每5年至少應當進行一次安全性能技術評估。
公共聚集場所應當購買“梯強險”
電梯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時,使用單位作為責任主體,應當根據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但在一些事故中,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和維保單位也可能成為賠償的責任主體。一旦發生事故,要先定責再賠償,會耗費大量時間,容易激化矛盾。
為此,《辦法》在《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鼓勵投保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的基礎上,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同時要求在學校、幼兒園、醫院、機場、車站等公共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應按規定購買,利用保險第三方介入治理等方式,增強電梯安全防范和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提高電梯事故責任單位的救助賠付能力,化解社會矛盾,保障乘梯人的合法權益。
【專家答疑】
【問題1】
對電梯選型配置有何規定?
圍繞《辦法》的主要內容,記者也選出市民最為關心的四大疑問,請質監部門有關專家給出解答。
電梯選型、配置不合理是導致電梯故障多發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執行的《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2011)對電梯配置要求甚為寬泛,不少開發商為降低成本,配置的電梯數量少、速度低、載荷小、運行穩定性差,存在“小馬拉大車”的現象,使得電梯長期處于滿負荷狀態,零部件容易過度疲勞、磨損老化,存在維修率、故障率、困人率“三高”。同時,目前廈門不少加裝電梯采取電梯廳門直接進入住戶陽臺,以及個別項目采取入戶電梯的方式,造成電梯維保人員、檢驗人員無法直接到達電梯廳門區域,嚴重影響電梯應急救援和維保、檢驗工作。因此,有必要從源頭進行規范,在設計環節進行把關。
《辦法》規定:一是明確電梯選型和配置應當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標準,保障安全、救援、消防、無障礙通行的需要,為維護保養和實施救援人員提供進入建筑物和電梯設備區域的通道;二是要求市建設部門制定電梯選型、配置的技術規范,并進行審查審批。電梯設置不符合規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得通過,不予發放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問題2】
老舊電梯維修改造該誰出錢?
老舊電梯存在技術含量較低,控制系統、機械結構老舊,產品可靠性較差,零部件、線路、安全保護裝置磨損老化嚴重等問題。廈門今后老舊電梯數量越來越大,其安全問題將日益凸顯。目前,老舊電梯更新、改造、修理,難在缺少經費。為此,《辦法》提出了健全住宅電梯更新、改造、修理資金籌集機制。明確住宅小區無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或者業主對費用籌集、整改方案等達不成一致時的經費籌措辦法。
已建立專項維修資金且專項維修資金足夠支付更新、改造、修理費用的,由業主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持有關資料向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按照規定提取專項維修資金,并專門用于電梯更新、改造、修理。
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協調組織相關業主籌集落實資金。
對費用籌集、整改方案等達不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電梯使用單位、業主代表共同商議,確定電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必要時可以邀請建設、市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參加。
業主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電梯更新、改造、修理費用。
【問題3】
電梯什么時候該報廢?
《特種設備安全法》原則規定強制報廢制度,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但如何執行報廢,消除其使用功能,并無明確規定。對此,《辦法》明確規定,一是明確界定嚴重事故隱患的標準,對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在報廢后十五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二是為保障施工安全,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電梯制造或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拆除電梯,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問題4】
公共場所電梯如何保障安全?
為增強公共場所電梯安全事故預防能力,提高應急救援的及時性,保障電梯運行,《辦法》規定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等公眾聚集場所新安裝的乘客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配置電梯安全物聯網采集設備,實時向電梯安全公共服務平臺傳輸準確信息,以此實現電梯運行狀態的實時監測。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也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另一方面,電梯安全公共服務平臺與電梯安全應急處置中心相聯通,可以實現信息共享。
此外,《辦法》鼓勵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建立區域性的電梯安全救援網絡,由市質監部門建立電梯安全應急處置中心,對全市電梯應急救援實行統一調度和管理,并與“公安110”、“消防119”聯動,以此提高電梯應急救援的及時性和有效性,保障乘用人在困人故障后得到盡快解救。
【提醒】
電梯沒“掛牌”
最高罰三萬元
電梯制造單位違反規定,未在電梯轎廂內顯著位置設置包含制造單位名稱、許可證編號、產品名稱和型號、設備編號、出廠日期、主要參數等信息的金屬材質產品銘牌;在安裝使用維護說明中未注明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設計使用年限或運行次數,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1萬元至3萬元的罰款;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違反規定,施工期間未在電梯口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和公示牌,公示牌未載明作業內容、施工期限、施工單位、責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至3萬元罰款;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規定,未對電梯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巡查,發現違反電梯乘用規范的行為未及時予以制止;對運載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家具電器類物品的,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對使用年限超過15年或超過設計運行次數的電梯,未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5000元至2萬元的罰款。
【預告】
電梯不安全
可撥打12365
為讓更多市民能夠關注電梯安全,主動積極參與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隊伍中,向質監部門投訴舉報,及時查處和糾正違法行為,形成全社會參與電梯安全監管的良好氛圍,《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實施后,市質監局還將開展相關專題宣傳活動。通過活動向居民普及電梯安全知識,進一步提高廣大市民群眾的電梯安全法律意識,引導大家安全乘梯、文明乘梯,自覺遵守電梯安全法律法規。
如果大家身邊存在電梯安全方面的問題,都可以撥打12365向質監部門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