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離婚后繼女不養繼父 法庭判其應承擔贍養責任
2016-03-08 08:38?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盧超穎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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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3月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湖法/文 陶小莫/圖)母親和繼父離婚了,繼女還要不要贍養繼父?近日,湖里區法院針對一起繼女與繼父之間的贍養糾紛作出判決,認定繼女對繼父仍負有贍養義務,應當支付贍養費。 原告劉老漢已經年近六旬,據悉,20多年前,吳小姐的母親帶著女兒嫁給了劉老漢。之后,吳小姐跟隨母親和劉老漢一起共同生活,直到考上大學。但是,數年前這對再婚夫妻離婚了。 分道揚鑣:母親和繼父離婚 據悉,吳小姐的媽媽吳女士與劉老漢再婚后,也生下了一個兒子。但是,三年前,劉老漢與吳女士因感情不和鬧離婚,二人到民政局協議離婚。根據離婚協議約定,當時10歲的婚生子隨劉老漢共同生活,雙方原居住的保障性廉租房由劉老漢及其兒子小林使用。 離婚一年多后,在劉老漢的強烈要求下,吳小姐支付了27200元給劉老漢。不過,對于這筆錢的性質,雙方各執一詞。 劉老漢說,這筆錢就是十多年前單位支付給他買斷工齡的補償金。但吳小姐說,劉老漢雖有收到27200元的單位補償金,但這些補償金已在十余年的家庭日常生活開支中花光了。她委托母親支付27200元給劉老漢,這筆錢就是贍養費。當時,雙方有明確該款系一次性支付贍養費,之后,劉老漢不得再打擾吳小姐及其母親的生活。 告上法庭:繼父追討贍養費 近日,劉老漢將繼女吳小姐告上了法庭。他起訴稱,吳小姐是他的非婚生女,雙方系父女關系。他曾將吳小姐自幼撫養至大學畢業,已經盡了一個父親的撫養義務。現在,吳小姐已經大學畢業并參加工作。而他卻體弱多病,又系殘疾人,已經喪失勞動能力,每月僅靠低保金維持生活,因此,吳小姐作為繼女,應當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每年支付生活費12000元。 面對繼父的起訴,吳小姐答辯說,她已經盡到了贍養的責任。而且,吳小姐還說,目前她自己沒有工作,確實經濟困難,無力承擔贍養費。 據吳小姐說,現在,她不僅要擔負個人的生活開支和房租,還要負擔體弱多病、無法工作的母親的生活費、醫藥費,又要承擔尚在進修廚藝的弟弟的生活費每月500元。“而且現在我已經懷孕了,也有自己的家庭,每月的生活負擔都很大。”吳小姐還說,劉老漢自己有勞動能力卻長期拒絕工作,也不承擔家務,好逸惡勞。劉老漢目前有固定的保障性廉租房可居住,而且每月都有殘疾津貼和低保金可以領取。 近日,湖里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繼女吳小姐應當承擔贍養責任,每個月支付劉老漢贍養費300元,法院駁回了劉老漢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繼子女也有贍養義務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法官分析說,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而且,婚姻法還明確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本案當中,從2016年2月開始,劉老漢因故未能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而且劉老漢沒有工作,生活確實困難,所以劉老漢主張贍養費,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但是,法院考慮到吳小姐目前待業,每月除個人開支外還需負擔母親及弟弟的生活費,其家庭經濟負擔較重,因此,法院酌情認定,自2016年2月起,吳小姐每月應支付原告贍養費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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