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wǎng)3月10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思法/文 陶小莫/漫畫)妻爆發(fā)肢體沖突,雙方都動了手,雙方及其家人都受了傷。這種情況,算不算家暴? 近日,思明區(qū)一對夫妻因為互毆鬧上法庭,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雙方都有負傷,尚不構成家暴。 起訴離婚 男子稱被家暴 家暴的受害者不是只有女性,有時,男性也可能受傷。不久前,結婚六年的林先生就把妻子告到了法院,他以自己遭受家暴為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林先生今年31歲,妻子比他大一歲。兩人六年前登記結婚,于2012年年初生下一個兒子。但是,自從有了孩子以后,夫妻二人就一天到晚吵架。 林先生告訴法官,他和妻子的教育理念相差甚遠,剛開始只是分歧,后來因雙方性格差異,導致矛盾不斷升級。妻子不但動口還動手打人,還因瑣事抓傷了他。“她不但自己打我,還找父母來當幫手打我。”林先生說,有一次,他的母親從老家來廈門探望,與妻子產(chǎn)生沖突,妻子及其父母又對林先生拳腳相加。 女子反駁 自己是受害者 “我才是家暴的受害者,實際上動手打人的是他!”林太太同意離婚,不過,她否認自己有家暴的行為,還說:“我一個柔弱女子,他是一個大男人,客觀上我也打不過他,怎么可能對他實施暴力?” 林太太還指責說,丈夫不但對她家暴,還毆打她的母親,導致老人頭部、面部軟組織挫傷,右手食指末關節(jié)骨折。 “我母親的頭部和臉部都被他打傷,手指還骨折了。”林太太說,現(xiàn)在老人右手食指末永久性缺失,她有權索賠損害賠償金。 判決 都有負傷尚不構成家暴 近日,思明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林先生的離婚訴求,不過認定本案尚不構成家庭暴力,雙方均無須支付損害賠償金。 法院判決認定,根據(jù)法院查明的事實,林先生夫妻乃至雙方的家人之間,的確因為家庭瑣事產(chǎn)生了矛盾而引發(fā)肢體沖突,雙方都有負傷。一般來說,要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暴力,受害一方必須沒有過錯。而在本案當中,夫妻雙方都動了手,也都負了傷,所以,法院認定,本案尚不構成家庭暴力。 不過,由于夫妻雙方均確認感情破裂,同意離婚。因此,法院判決支持離婚訴求,并將年幼的兒子判給母親照料,男方每個月應支付3000元撫養(yǎng)費。另外,根據(jù)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法院將訟爭房產(chǎn)依法判歸女方,酌定女方按房產(chǎn)現(xiàn)值補償給男方79萬多元。 |
相關閱讀:
- [ 03-09]平潭邊防派出所深入轄區(qū)宣傳反家暴法
- [ 03-09]南靖法院:開展“反家暴——法庭在行動”活動
- [ 03-08]"全面二孩"反家暴法落地 巾幗創(chuàng)業(yè)破除職場歧視助自立
- [ 03-08]“動手動腳”并非都是家暴 司法實踐認定家暴有難度
- [ 03-04]《反家暴法》實施后福建發(fā)出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打印 | 收藏 | 發(fā)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