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雖然存在家暴,離婚仍應慎重 法官分析認為,本案根據妻子提供的聊天記錄、住宿登記表和丈夫出具的保證書等證據,可以證明丈夫確有婚外情,也確實曾以惡劣語言對妻子進行辱罵,甚至在子女在場的情況下發生嚴重沖突,導致妻子受傷。但是,原、被告雙方已經結婚14年,共同生育兩個子女,還共同經營多家公司,建立了密不可分的情感關系和經濟關聯。自爆發沖突后,雙方為挽回婚姻,均做出了一定努力,而且丈夫也在庭審中表現出維護婚姻的強烈意愿,在此情況下,為慎重起見,給予原、被告共同解決婚姻問題的機會,讓孩子在溫馨、和睦、完整的家庭生活中健康成長,不宜立即解除婚姻關系。 律師說法 遭遇家暴,如何舉證? 廈門資深律師林敏輝認為,家庭暴力屬于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遭受家暴的一方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提起離婚訴訟,同時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賠償。 不過,能否勝訴,關鍵是家庭暴力證據的提取和保留。對此,林敏輝律師建議,受害者搜集家庭暴力的證據時,可采取以下幾種方式:注意保留丈夫毆打她之后寫下的悔過書;向婦聯等機構投訴的證據;居委會等部門進行調解的證據;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介紹信;到醫院就診的診斷證明書及鑒定書;留存被打后的照片、錄影等資料;如果有目擊證人的,還可以勸說證人出庭作證或提取證人證言。 專家解讀 首部《反家暴法》關注四大亮點 3月1日起,我國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新法落地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護,專家指出,《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四大亮點。 亮點1 精神暴力也算家暴 在《反家庭暴力法》當中,家庭暴力的范疇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均屬家庭暴力。 亮點2 家暴強制報告制度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其他單位,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責任、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案,不報告的情形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亮點3 同居關系同樣適用 反家暴法附則中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這意味著,有同居關系的人之間發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約束。 亮點4 人身安全保護令 當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狀況,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應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必須受理,發還是不發保護令,法院一般情況下在72小時內要作出裁定,特殊情況須在24小時內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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