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欣妮 通訊員楊長平)愛犬喪命于另一只大狗口下,主人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近日思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一起案件,給出了肯定的答案。 據悉,判決的關鍵依據之一是,原告主人飼養博美犬(一種狗)長達八年,二者之間有特殊感情。 “你還我的‘寶寶’!”在法庭上發出痛徹心扉的控訴,陳女士口中的“寶寶”正是她養了八年的博美犬。2014年12月17日,她因出差離家,將“寶寶”寄養在附近的一家寵物用品店。兩天后,“寶寶”出籠吃飯,突然被一只比特斗牛梗(一種狗)給咬死了。 按照《廈門經濟特區大型犬標準和禁止飼養烈性犬品種的通告》,比特斗牛梗屬于禁止在廈門市飼養的烈性犬品種。開庭時,比特斗牛梗的主人始終沒有出庭,法院只能憑原告陳女士和被告之一——寵物店店員的說法理清案情。 年近六十的陳女士說,自己一個人在廈門居住,子女常年在外地工作,日常生活中只有“寶寶”相伴。現在“寶寶”被咬死了,這給她的精神造成了巨大傷害。除了經濟損失之外,她還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撫慰金2萬元。陳女士還提交了博美犬的購買發票、多年來的獸醫治療發票等等證據。 寵物店則連聲喊冤,比特斗牛梗并非他們所有,侵權責任也不該他們承擔。事實上,為了挽救“寶寶”,工作人員還被該比特斗牛梗給咬傷了。不過法院認為,寵物店還是有責任的。當店員在安排“寶寶”進食時,并沒有采取合理的保障防護措施,對后來慘劇的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 當然,違規飼養比特斗牛梗的主人過錯更大,法官酌定其承擔大部分侵權責任。綜合各項證據,法院認定博美犬“寶寶”的市場價格為2000元,陳女士應得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2000元,由比特斗牛梗主人和寵物店按照7:3的比例分別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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