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 買房之說合情理,女方應該還這錢 雙方的說法大相徑庭,又沒有證據證明這錢是為了買房還是日常開支,這該如何認定? 主審法官說,小付和曉曉都是打工族,租房居住,經濟并不寬裕。從轉賬記錄和轉賬金額看,小付是將月收入的絕大部分交給了曉曉,如果僅僅是為了假期回廈門的短暫相聚,不合常理。而根據日常生活經驗,雙方作為適婚青年,在確立戀愛關系之后考慮買房也是情理之事,基于相互的信任,小付把大部分工資轉賬給曉曉,這種關系從法律上來說是保管合同關系。 法官認為,這種保管合同關系是基于戀人關系形成的,沒有保管期限,也沒有保管費用,屬于無償保管。當雙方戀愛關系終止,保管合同關系也就失去了繼續履行的基礎,小付要求曉曉返還保管的錢款并無不妥,符合法律規定。另外,小付還提出曉曉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起訴之日到返還之日期間的利息。由于小付與曉曉協商,曉曉拒絕還款,拖延至今,的確給小付造成了損失,因此對這項訴求也予以支持。 最終,家事法庭作出判決,要求曉曉應返還給小付9.2萬元及相應的利息。 【對話法官】 如果不是異地戀 這案子該怎么判 記者:戀愛存錢買房很常見,但如果本案不是異地戀,對判決結果會有影響嗎? 法官:本案特殊的地方就是異地戀,所以同居的開支基本可以忽略不計。如果不是異地戀,雖然不會影響保管合同關系的認定,但是在返還的金額上會適當考慮同居的開支,如果不能舉證開支的明細,則會參考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扣除開支后,剩余的款項依然要返還。 記者:如果是兩人結婚后以這樣的方式存錢買房,離婚之后又該如何分割? 法官:如果是婚后,不存在“保管”這個說法,因為夫妻雙方的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旦離婚,要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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