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4月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思法/文 陶小莫/漫畫)上市前,股東承諾要給董秘價值幾百萬元的股票;上市后,股東卻反悔說:“因為我老婆不同意,所以股份不能送給你。”
近日,董秘一怒之下,將說話不算數的股東告上法庭,要求股東兌現當初的送股承諾。但在法庭之上,雙方各執一詞。
股東說,這是無償贈與,他有權撤銷贈與。董秘卻說,這是股權激勵合同,股東應根據合同約定,兌現承諾。
據悉,根據目前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這262010.88股流通股的價值為300多萬元。
籌備上市 三股東承諾給股權
原告林總監(化名)今年47歲,早在公司上市之前,公司的三位原創股東就力邀林總監擔任公司的董事會秘書。
2009年時,公司已開始準備上市。根據三位原創股東于2009年8月8日與董秘簽訂的《協議書》,明確約定鑒于“公司擬在條件成熟時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丙方(三位原始股東)承認乙方(董秘林總監)的價值,并同意給予林總監一定的股權補償和激勵,約定林總監應邀擔任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及董事會具體日常事務等相關工作”。《協議書》第四條關于“乙方薪酬與補償激勵”中約定,為激勵林總監更好地為公司發展盡責盡力,公司的三位原創股東同意向林總監補償其所持有的公司IPO上市后股份中的一部分;三位原創股東同意將所合法持有公司IPO上市后15萬股補償給林總監,具體份額為:趙總(化名)補償75191股,陳總(化名)補償45488股,吳總(化名)補償29321股。
另外,協議還約定,乙方(林總監)要在三年任期內勤勉盡責、盡力完成公司董事會授權交辦的工作事項,促進公司盡快上市或符合上市要求。如果公司未能完成IPO或林總監未能勤勉盡責,則林總監不再享有補償贈送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的權利。
事后反悔 一位股東拒絕兌現
簽訂這一協議后,林總監先后擔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公司副總經理。
但是,據林總監起訴說,此后僅有兩位原創股東先后主動兌現承諾,而被告、原創股東陳總則一直沒有將之前約定的股份給他。
2015年8月,陳總向林總監發出《撤銷贈與通知》,告知林總監:“2009年8月8日簽訂的《協議書》約定由本人贈送給您公司股份45488股。現本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決定撤銷贈與,上述股份不再贈送給您。”
近日,林總監無奈只好將原創股東陳總告上法庭。他起訴稱,由于協議約定的應由陳總給付的45488股已擴股至262010.88股,因此林總監請求法院判令:陳總將其所持公司個人流通股262010.88股過戶給原告,另外,陳總還要支付上述股份對應的歷年分紅款5萬多元。
焦點爭議 股權激勵還是贈與?
近日,思明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在法庭上,林總監說,當時三位原創股東邀請他擔任董秘時同意給予一定的股權補償和激勵。協議簽訂后,他也盡職盡責,勤勉履行董事會秘書職責。公司正式掛牌上市后,在36個月的解禁期結束后,陳總至今未履行上述義務。
面對林總監追討股權的訴求,被告陳總答辯稱,他雖然曾答應贈送股權,但是,他與原告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無償贈與合同關系。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由于之前他已經向林總監發出《撤銷贈與通知》,因此林總監無權向他主張贈與的股份。
陳總還說,《協議書》約定贈與林總監的股份是自己的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未取得自己妻子的同意,因此該贈與不合法,贈與無效。
但是,林總監則堅持說,明明在當初簽訂的《協議書》中明確約定,上述股東是“股權激勵”,并非無償贈與。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原告林總監與三位原創股東簽訂的《協議書》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合法有效的股權激勵合同。因此,判決要求被告陳總應將其所持公司個人流通股262010.88股過戶給原告林總監,同時還要支付上述股份對應的歷年分紅款55495.36元。
法官說法
股權激勵協議合法有效應履行
“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性質是股權激勵合同。”法官分析認為,締約目的在于促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作為公司原創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陳總等人,自愿按照協議約定給予林總監相應的股份激勵和補償。根據《協議書》約定,原創股東在享有因公司IPO上市所帶來的自身股權價值大幅增值的利益的同時,應當向林總監補償贈送相應股份。可見,林總監在協議中并非只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三位原創股東也并非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三方權利和義務均是對等的。
法官還說,本案不符合贈與合同的特征。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只享有受贈權利而不承擔相應的義務。
而在本案中,協議雖然使用“贈與”一詞,但結合協議約定的內容,協議各方均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故本案應為公司股東與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股權激勵協議而非贈與合同。所以,被告的原創股東陳總應當履行合法有效的股權激勵協議。
相關案例
股東承諾給員工20萬股 滿一年后反悔遭到起訴
股東承諾送股份,事后又反悔的官司并不少見。此前,北京人劉先生也遭遇一件這樣的郁悶事。股東曾經許諾給他20萬股份的期權,到節骨眼上卻突然變卦了。
劉先生曾在北京一家上市公司擔任高管,后來被杭州一家公司“挖”走,而當初吸引他的,正是對方提出承諾授予他20萬股份期權。不過,這20萬股期權一直沒有兌現,一氣之下,他將公司告上法庭。
據悉,2010年12月31日,劉先生和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從2011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劉先生在公司從事營銷高級管理工作。另外,雙方還簽訂了一份《股權激勵協議書》。這份協議上規定,公司授予劉先生20萬股期權作為初始股權激勵,該期權在劉先生為公司服務期限滿一年后,由劉先生按每股1元的價格認購。
不過,公司上市后,股東章某卻告訴劉先生,這個所謂的股權激勵機制并沒有通過股東會決議,是無效的。因此,雙方鬧上了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