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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晚報訊 (記者 賴貴旺 通訊員 楊長平)兩個年輕人相識一周后就訂了婚,男方為結婚花了20.5萬元。兩人雖然同居了,女方也懷孕了,但一直都沒有領結婚證。后來胎兒不幸流產,雙方鬧矛盾分了手。男方認為自己受到嚴重傷害,起訴要求女方退還全部彩禮。近日,思明區法院家事法庭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經過
一直沒辦結婚證,男方前后花了20多萬
阿鑫和玉梅(均為化名)都是河南人,阿鑫1990年生,玉梅1991年生。2014年1月,通過玉梅的舅舅介紹,阿鑫與玉梅認識,一周后,根據當地的風俗,阿鑫和家人一起到玉梅家訂婚,阿鑫交給玉梅家人2.7萬元。阿鑫說,當天,他還帶玉梅外出買了5000元的黃金首飾。
婚事定下來后,兩人便來廈務工。去年1月,阿鑫與玉梅決定在廈門舉行婚宴,以每桌600元的價格宴請了22桌親友。阿鑫說,這場婚宴他花了1.32萬元。此外,阿鑫還向玉梅轉賬了16萬元。之后,兩人開始了同居生活。
去年3月,玉梅懷孕。4個月后,兩人鬧矛盾,玉梅一氣之下搬離了同居住所。沒幾天,玉梅打電話告訴阿鑫,醫生說胎兒存在健康風險。去年8月24日,玉梅因胎兒發育問題回老家住院,5天后,胎兒宣告死亡。從此兩人徹底分手了。
爭議
他說彩禮一定要退,她說都結婚了無需退
“我們戀愛的時候,我多次要求她一起去辦結婚登記手續,但她總是以各種理由拒絕,去年8月便和我斷絕了聯系?!卑Ⅵ握f,他找玉梅,為的就是組建一個美好的家庭,沒想到家庭沒組成,卻花光了多年的積蓄并欠下一身債務。玉梅讓他的精神和物質都受到嚴重傷害,所以他要求玉梅退還20.5萬元彩禮。
玉梅不認同阿鑫的說法。她稱20.5萬元并非都是“彩禮”。阿鑫所給的錢一部分是贈與行為,她將這些錢用于雙方共同生活了,阿鑫無權要求返還。還有,他們已辦了婚宴,同居而且懷孕了,按照老家的風俗就算是結婚了,所以即使有部分金額被認定為彩禮,她也無需返還。
判決
扣除共同生活費用,女方應退13.7萬余元
家事法庭審理認為,根據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查明屬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阿鑫為了與玉梅結婚,先后給了玉梅若干訂婚定金、結婚彩禮、金飾,均屬于按照鄉風民俗給付的彩禮,但他們至今沒有登記結婚,所以阿鑫要求玉梅返還彩禮不違背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不過,這20.5萬元彩禮中,包含了為婚宴支出的1.32萬元,這筆錢不屬彩禮性質,應當扣除。
至于玉梅所說的2.7萬元及16萬元是贈與,于理不符,法院不予采信。阿鑫聲稱支出5000元的首飾花費,但并未舉示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按玉梅承認收到的4000元首飾進行確認。另外,阿鑫與玉梅雖未結婚登記,但事實上已共同生活,所以玉梅為兩人共同生活支出的費用以及因懷孕而花費的部分,應當予以扣除,這部分共計5.3萬元。法院一審判決,玉梅應返還阿鑫彩禮13.7萬余元。
判決后,玉梅不服提出上訴,目前案件進入二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