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向當事人住所地的派出所送達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東南網4月1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飛楊 文/圖)4月13日,市民孫女士(化名)收到了海滄法院家事法庭的“人身安全保護令”,這讓處于恐懼中的她有了安全感。因為,有了這個,她就不怕家暴威脅了。
這也是自3月1日我國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后,廈門法院發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為了防止人身安全保護令“遇冷”,當天,海滄法院家事法庭法官還先后向孫女士的丈夫及其住所地的派出所、居委會直接送達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女子求助 長期遭遇丈夫家暴威脅
4月11日下午5點左右,孫女士來到海滄法院家事法庭求助。她稱:她和家人長期遭受丈夫林某的家庭暴力,請求得到保護并解除與丈夫的婚姻關系。
孫女士今年38歲,她的丈夫比她大6歲。兩人已經結婚7年,兒子都5歲了。據孫女士說,結婚后夫妻倆爭吵不斷,最近一兩年丈夫還動手打她。
在申請人身保護令之前,孫女士已經起訴丈夫,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但是,離婚官司還在審理期間,丈夫對她進行了言語威脅,這讓她感覺到了危險。因此,她向法官申請人身保護令。
孫女士在申請時稱,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多次對她實施家庭暴力,同時還對她及其家人進行言語上的威脅,嚴重影響了她的工作、生活。
根據孫女士提交給法院的證據,她曾報警說自己遭遇家暴,另外丈夫還曾威脅她的家人說會“出人命”。
法院受理 48小時內開出“保護令”
海滄法院家事法庭的法官在審理上述證據并了解相關情況后,認為孫女士的申請符合《反家暴法》相關規定。
于是,法官在受理后48小時之內就作出了廈門市第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并且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書送達孫女士及其丈夫的手中,此外還向其住所地的派出所、居委會直接送達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這份裁定書,對被申請人張先生提出了“兩個禁止”:一是禁止他對申請人孫女士實施家庭暴力;二是禁止他對孫女士及其家人進行騷擾、跟蹤,禁止他接觸孫女士及其相關近親屬。
法院還告誡說,如果張先生違反上述禁令,法院依據《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張先生在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否認自己曾采取家暴行為。不過,他也向法官承諾,在離婚訴訟期間將保持冷靜,不再采取威脅和過激行為,不再攪擾申請人的生活。
目前,這對夫妻的離婚官司還在二審當中。
相關解釋
1問:保護令怎么用?
法官說,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后,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存在,將反家暴從事后介入轉變為事前預防。
對于受害者,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道護身符;而對于施暴者,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道緊箍咒,有很大的震懾作用。人身安全保護令這種民事法律救濟途徑,在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筑起一道安全隔離墻。
2問:如何申請保護令?
根據《反家暴法》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緊急情況下或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院記入筆錄。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姓名等;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有一定證據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等。
法院受理申請后,會在72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會在24小時內作出。
3問:違反保護令會怎樣?
根據《反家暴法》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
4問:遭遇家暴咋取證?
受到家庭暴力傷害的一方可以先報警,還可向居委會、婦聯等相關部門反映。而在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受傷害者的報警材料、治療診斷材料及傷勢鑒定報告等都會成為非常有利的證據。
5問:保護令有效期多長?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延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