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鏈接】 判決3152起“危險駕駛罪” 絕大部分案件為醉酒駕駛 危險駕駛罪包括兩種情形:一是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判斷醉酒的標準是: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以上。如果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通過公開的判決文書查詢,輸入“危險駕駛罪”,從2012年至今廈門共有3152個判決結果,絕大部分案件為醉駕。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而且在某些情形下還要從重處罰,如: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等共8種情形。 催生代駕新經濟業態 2億多人次接受服務 近日,公安部公布“醉駕入刑”5年酒后駕駛違法行為查處情況。5年來,全國公安機關共查處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247.4萬件。在嚴格執法和持續宣傳的共同作用下,北京、河北、浙江,杭州、寧波、南京、福州、深圳等省市,酒駕醉駕查處數量出現逐年下降或相對平穩的趨勢。全國因酒駕醉駕導致的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與法律實施前5年分別下降18%、18.3%。 酒駕醉駕治理還帶動了汽車社會生活觀念的巨大變化,催生了代駕這一新經濟業態,酒后代駕約占代駕服務的90%,并由大城市向二三線城市快速拓展。5年來,全國約2.18億人次接受了酒后代駕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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