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下屬”犯錯 領導要擔責? “下屬”犯錯,侵占貨款,可以成為公司開除林主任的理由嗎?針對這一問題,雙方在法庭之上各執一詞。 公司稱,林主任擔任主任期間,其直接下屬促銷員袁某侵占彩電樣機,存在私收貨款的事實。林主任在工作上存在疏漏,導致袁某侵占貨款的情況持續發生。林主任的行為符合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因此,公司認為,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不違法,無需支付賠償。 不過,林主任則說,獎懲條例細則沒有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還提出袁某是某品牌派駐的促銷員,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更不屬于其管理的員工。 判決:開除不合法,應雙倍賠償 近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合法,應支付給林主任最后一月工資2300余元,還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6.6萬余元。 湖里法院認為,袁某系某品牌派駐商場的促銷員,非公司員工,公司認為林主任應當直接對袁某涉嫌職務侵占行為負責,缺乏依據。 另外,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林主任在袁某職務侵占事件中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未履行崗位職責等。同時,公司在庭審中對林主任失職行為的描述亦未達到“嚴重”或者“惡劣”程度。 因此,法院判決認定,公司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不符合合法性要求,應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專家說法 哪些情況下,領導要擔責?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健雄:針對下屬犯錯領導要不要承擔責任的問題,我認為應該視情況而定,不能一刀切。如果下屬是在工作期間犯錯或犯罪了,主管領導因疏于管理,沒有及時發現下屬的過錯行為或犯罪行為,或者是主管領導雖然發現了,但是卻視而不見,給所屬單位造成損失的話,那主管領導一定是要承擔責任的。 也就是說,只要主管領導對下屬的過錯行為或犯罪行為有過失,有縱容或放任下屬的過錯行為或犯罪行為的意思或行動,主管領導就難辭其咎。至于是否會被開除,當然要視過錯程度、犯罪后果及給所屬單位造成損失的嚴重性而定。 如果主管領導對自己所管轄范圍內的工作事項已經盡到了應有的管理義務,即主管領導沒有過錯,那么對于下屬的過錯或犯罪行為,主管領導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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