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5月1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集法宣)只因簽合同時,只有房屋女主人簽字,男主人沒有簽字,買方為此多付了10萬元購房款。近日,一位購房人為此狀告房主。 據悉,房屋男主人以合同未經自己同意簽字、房屋售價過低為由,不同意辦理過戶手續。最終,經集美區法院調解,購房者加價10萬元。 經查,今年3月,鄭先生與肖女士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約定鄭先生以130萬元的價格,購買肖女士位于集美區的一處房產。雙方約定,于合同簽訂10日后辦理過戶手續,鄭先生當場支付了定金、中介傭金及代辦費5萬元。 10天時間過去后,鄭先生按照約定,要求肖女士一起前往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但是,肖女士突然提出,自己的丈夫認為房屋是夫妻兩人的共同財產,簽訂合同時沒有經過他的同意,且房屋出售價格偏低,因此不同意辦理過戶。 此時,房價已經上漲,周邊房價較合同簽訂時已上漲兩成,鄭先生已無法按照原價格購買到同等房屋。無奈之下,鄭先生將肖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違約金。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鄭先生考慮到稅收政策變化、孩子落戶、重新購房成本等因素,同意在房屋總價加價10萬元的基礎上,雙方繼續履行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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