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一對老人相繼去世,留下了一套房產(chǎn),結(jié)果4個子女和一個孫子為此產(chǎn)生了分歧。孫子拿出2000年錄下的一段錄音,說奶奶早已表明房子要留給他,而伯伯和姑姑們卻對這段錄音提出質(zhì)疑。近日,思明區(qū)法院家事法庭審理了此案。
爭議
一方堅持五等分,一方認為應獨享
老陳夫婦生前在思明區(qū)有一套房產(chǎn),房子雖然登記在老陳妻子的名下,但因為是婚后兩人一起取得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2003年,老伴先老陳而去;2014年,老陳又經(jīng)歷了白發(fā)人送黑發(fā)人之痛,小兒子陳戊(化名)也走了;2015年,老陳自己也撒手人寰。
老人們都走了,生前居住的房子雖然再無人居住,不過卻引起了兩輩人的爭執(zhí)。陳甲、陳丙(均為化名)等四個子女認為,既然是父母留下的財產(chǎn),那么就該兄弟姐妹均分,陳戊的那一份留給其妻子和兒子小陳來繼承。不過由于小陳不同意,繼承公證遲遲無法辦理。于是,陳甲等四人把小陳和他母親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小陳和母親提交了一份錄音,是在2000年錄下來的,錄音中是一小段閩南語對話。一女子問:“你打算給你孫子留點什么?”另一女子回答:“我的都是給阿龍的。”小陳解釋,這是奶奶和媽媽對話時錄下來的。阿龍是他的小名,當時奶奶已經(jīng)表明了意愿,所以這套房子應該歸他一人所有。
這段當庭播放的錄音遭到陳甲等人的反駁。陳甲說:“這個聲音不是我母親的聲音,她從來不將孫子稱作阿龍。”陳丙則說:“我母親和弟媳的關系本來就不好,母親生病期間,都是我們子女在照顧,我母親怎么可能跟她交代遺言?”
而小陳則認為,奶奶當時神志清楚,而且爺爺當時也還在世,所以沒有考慮做遺囑公證。小陳堅持:“因為有這份錄音,房產(chǎn)不能進行五等分。”
焦點1
16年前的錄音能認定為遺囑嗎?
主審法官分析認為,就被告提供的錄音光盤來看,一方面錄音無法體現(xiàn)對話雙方的身份,也無法證明當時是否有見證人在現(xiàn)場;另一方面,倘若錄音真發(fā)生在2000年,但是無任何證據(jù)證明,當時老陳妻子是在危急情況下說的這番話,她距離去世還有3年時間,錄音之后有足夠時間形成書面遺囑。
因此,法院不予采信錄音內(nèi)容。
焦點2
按法定繼承程序房產(chǎn)如何繼承?
法官認為,房產(chǎn)作為老陳夫婦的共同財產(chǎn),兩人各享有1/2產(chǎn)權(quán)。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首先,老陳妻子去世,其所有的1/2產(chǎn)權(quán)平均分為6份,由老陳與五名子女繼承;其次,陳戊去世,他繼承的份額均分3份,由父親老陳、兒子小陳及其妻子三人繼承;再次,老陳去世,其原本的1/2產(chǎn)權(quán)再加上繼承得來的份額,均分5份,由健在的四名子女和孫子小陳繼承或代位繼承。
因此,判決的結(jié)果既不是陳甲等人所要求的5等分,也并非小陳所認為的一人獨占,而是陳甲等4名子女各享有37/180的產(chǎn)權(quán)份額,小陳享有3/20的產(chǎn)權(quán)份額,小陳的母親享有1/36的產(chǎn)權(quán)份額。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判決,目前已經(jīng)提起上訴。
【溫馨提示】
什么樣的錄音才有效
法官說,不論是口頭遺囑還是錄音遺囑,均是遺囑的法定形式之一。不過,只有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繼承法》明確規(guī)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同時還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此外,為了保證錄音遺囑的真實性,防止日后可能的糾紛,有些細節(jié)要注意,錄音必須由遺囑人親自制作,親自敘述遺囑的全部內(nèi)容,在錄音中表明自己的意識清晰;應由遺囑人、見證人分別陳述自己的姓名、性別、年齡等表明身份的信息;錄音遺囑制作完畢后,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并由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由遺囑人或交見證人保管。
不過法官提醒,在審判實踐中被認定的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很少,法律上對見證的程序并沒有詳細的規(guī)定,加上還會受到錄音設備的影響,容易導致遺囑無效,建議還是采取書面形式更穩(wěn)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