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譚談看法
生兒容易養兒難,孩子發生意外受傷,甚至死亡,是每個家庭都不愿意經歷的。但有些時候,危險并不一定來自外部,家長的照看疏失同樣可能導致事故發生。本期譚談看法,我們將從兩起海滄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入手,分析兒童意外事故的責任劃分問題。
廈門日報訊(記者譚欣妮 通訊員 付臻)
【案例1】
一個打麻將一個睡午覺
兒子墜亡 法官判父母擔責七成
一個在打麻將,一個在睡午覺,就在小林(化名)夫妻倆各自忙時,他們八歲的兒子小華(化名)墜樓身亡。近日海滄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小林夫妻對意外發生承擔主要責任。
父母:宿舍樓設計不合理
小林夫妻倆都是外來務工人員,同住在單位租住的宿舍樓內。去年5月1日中午,兒子小華和伙伴們一起在頂樓玩耍,小林也和同事打起了麻將。宿舍樓一共三層,二樓有個大露臺,小華通過三樓樓道敞開的大門爬到二樓,在露臺上玩得不亦樂乎。后來,小華又翻出二樓的圍墻撿東西,一不小心摔到了一樓地面。聞訊趕來的小林趕緊把兒子送到醫院,但最終還是沒有救回小華的性命。
小林認為,宿舍樓不合理、不安全的設計是導致兒子墜樓的主要原因。為此,他把工作單位告上法庭,指責對方沒有按規定設置圍墻高度,也沒有在露臺旁采取防墜落措施。
法院:父母本應加強看管
單位認為,夫婦倆的疏失,才是意外發生的主要原因。即使宿舍樓的確有安全隱患,他們也只是租賃方,而非樓面的設計者。早在一年前,他們還組織有孩子的員工家庭舉行了安全會議。
在這起案件中,海滄區人民法院同樣認定小林夫妻應承擔七成責任。八歲多的小華正處于活潑好動、缺乏安全意識的時期,父母本應加強看管,卻任由他在危險的地方玩耍,攀爬、翻越圍墻致死。可以說,小林夫婦作為監護人存在重大過錯。
當然,單位作為宿舍樓的使用權人,也應盡最大限度的防護義務,消除安全隱患,法院據此酌定其承擔三成責任。
【案例2】
五歲男童出門玩 意外溺亡電梯井
法官認為父母監護失職過錯最大
五歲大的男孩小童(化名)離家玩耍后便再也沒有回來,父母四處尋找,最后見到的卻只是工地電梯井內冰涼的尸體。這樣一起慘痛的兒童意外死亡案,責任究竟該由誰承擔?近日,海滄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場官司。
父母:井蓋不嚴,孩子才出事
2015年9月6日,小童和往常一樣,吃過午飯就自己跑出去玩了。幾個小時過去后他還沒回來,童先生夫妻到處找不到孩子,只好報警求助。
警察帶來的消息讓夫妻倆如墜冰窟。他們在一片在建工地的積水電梯井里發現了小童,孩子已經沒了呼吸。悲痛欲絕的童先生把責任都歸結到工地一方。電梯井是屋主陳先生(化名)建房時挖的,深約一米五。事故發生前正好碰上臺風天,電梯井里積滿了水,陳先生就在上面擱置了幾根木條,也沒做別的防護措施。
童先生認為,如果陳先生把電梯井蓋得嚴實一些,小童也不至于稀里糊涂地掉進水里淹死。他們將陳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支付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85萬余元。
法院:父母有法定監護責任
陳先生認為,五歲的孩子本來就不應該出現在工地,童先生夫妻倆沒盡到做父母的責任,才導致孩子意外身亡。
這一說法也得到了法院的部分支持。法官認為,導致小童死亡的原因有二,首先是監護人的監護疏失,其次才是工地的安全防護疏漏。
法官指出,事故發生時小童才五歲,在法律上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保護小童的生命安全,屬于童先生夫婦的法定監護責任。然而事故發生前,小童卻獨自一人在外走失,顯然父母都沒有盡到監護職責,違背了他們的法定義務。
當然,陳先生在人來人往的地方深挖電梯井,又沒做好防護措施,也存在過錯。但相比之下,童先生和妻子違背法定義務,過錯更重。最終法院酌定陳先生承擔事故30%的責任,而小童父母則要承擔七成的主要責任。
【法官說法】
孩子沒有危險意識
父母監護尤為重要
兩起未成年人在公共場所意外死亡的案件,主要責任方都是父母,這與過錯責任的劃分離不開關系。
案件的主審法官告訴記者,如何劃分責任主要還是取決于事故發生的原因。但是,在未成年人對危險沒有足夠的識別和防范能力時,父母的監護職責尤為重要。在這兩個案件中,父母都存在明顯的監護疏失,放任孩子靠近危險源,最終才導致意外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公共場所管理方固然有安全疏漏,但不應該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