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5月2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楊長平/文 陶小莫/漫畫)乘客下車后,不幸被人絆倒,摔成十級傷殘,四根肋骨骨折。這種情況下,負責運送乘客的公交公司要不要擔責?
近日,思明區法院針對一起這樣的運輸糾紛作出一審判決,乘客雖已下車,但仍未走出站臺,所以運輸過程仍未結束,因此被告快速公交場站有限公司應該擔責,賠償11萬多元。
原告劉先生已經年近六旬,他家住思明區,是一所學校的老師。2015年4月19日,劉先生購買車票后,乘坐快速公交在臥龍曉城站下車。
不料,在出站前行過程中,劉先生意外被前方下車并突然向外走出的一名男孩絆倒。之后,劉先生當場倒地,倒在了臥龍曉城站的三層站臺層,一直未能起身。
事發后,劉先生被工作人員扶下站臺,并送到附近醫院接受治療。經醫院診斷,劉先生“左側第2、3、4、6肋骨骨折”,“左上肺纖維灶”。
去年年底,他委托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經鑒定,劉先生因交通事故致四根肋骨骨折等損傷,構成“十級傷殘”。
據悉,劉先生是一家學院的老師,他的工資與教學任務掛鉤,如果完成任務,他每月工資都有七八千元。但發生交通事故后,他未能正常上班,導致他好幾個月沒有領到任何工資。
因索賠并不順利,近日,劉先生將快速公交場站有限公司及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劉先生要求被告公交場站公司賠償醫藥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3萬多元,并讓被告保險公司在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支付保險賠償金。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劉先生在被告公司運輸過程中受傷,且劉先生對此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所以被告公交場站公司應賠償劉先生各項損失合計114160元。但劉先生要求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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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1:乘客已下車,運輸已結束?
面對起訴,被告公交場站公司答辯稱,劉先生是在站臺上行走時摔倒,當時劉先生已經下車,運輸行為已經終止。既然事故發生時客運合同已經終止,公交場站公司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即使客運合同未終止,但事故并非發生在“運輸過程中”,因此被告無須賠償。
但是,劉先生認為,快速公交場站實行的是全封閉管理,在乘坐快速公交下車后并不能如公交車下車直接與外界溝通,而需要通過具有封閉性的車站出站才能到達外界。快速公交的各個車站屬于快速公交運輸的組成部分,在旅客通過出站閘機等具有出站性質的出站口后,運輸過程才告結束,而劉先生受傷地點位于車站內,因此運輸過程并未結束。
法官說法
沒出站臺運輸未結束
法官分析認為,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由此可知,自乘客取得車票至使用車票開啟快速公交閘機再至通過站臺走入車輛內部均視為運輸過程的一部分,由此可推斷乘客自車輛內部走出直至通過快速公交閘機走出站臺亦應視為運輸過程的一部分。本案中,劉先生雖已離開車輛內部,但仍未通過閘機走出站臺,故運輸過程仍未結束。
焦點2:乘客有過失,自己要擔責?
被告公交場站公司認為,劉先生在上下車高峰期間本應注意行走安全,但劉先生卻未予以最基本的注意,與正在后門下車的男孩發生身體碰撞而摔倒??梢?,劉先生自身存在重大過失,事故的發生是因劉先生重大過失造成,所以,公交場站公司已充分采取安全保障義務,并無任何過錯,無須承擔責任。
對此,劉先生認為,自己正常行走過程中被第三方乘客絆倒,并不存在重大過失。
法官說法
乘客沒有重大過失
法官分析說,重大過失系指置于特定情境的普通人應當給予最低限度的注意而未能給予。本案中,劉先生在前行過程中系被從前方下車并突然向左走出的男孩絆倒,劉先生所應給予的最低程度的注意系道路前方的通行情況,至于從側面突然出現的人群雖為其高度注意即可預見之情況,但并非劉先生最低程度的注意義務。置普通公眾于事故發生之情境可知,被突然從側面移出的人絆倒亦有發生之可能。因此,本案劉先生雖存在一定過錯,但并不構成重大過失。
焦點3:保險公司,要不要賠?
原告劉先生認為,公交場站公司之前曾向保險公司投保責任險,而被告公交場站公司對原告負有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原告有權就其應獲賠部分直接向被告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對此,被告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所在的快速公交場站存在過錯是理賠的前提條件,保險公司承保的公眾責任險的承保對象是場所而非運輸合同,即使本案按客運合同條款判決公交場站公司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亦無理賠義務。
法官說法
保險公司可以免責
法官分析認為,根據被告公交場站公司與被告保險公司的“公眾責任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承擔的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被告保險公司已對該條款盡提示說明義務,故該免責條款合法有效。
本案中,因為有這一免責條款,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公交場站公司賠償,公交場站公司基于此產生的合同責任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除外責任,故被告保險公司可以免責,無需就此次事故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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