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父母沒有盡責,承擔七成責任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小寶的父母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應自行承擔70%的責任;而房東和房屋實際使用人老趙也存在過錯,責任大小相當,應各自承擔15%的責任。因此,一審判決要求房東林先生和老趙各支付13萬多元賠償金給小寶父母。 法官說法 監護有過失就要擔責任 導報記者發現,海滄法院發布的多起未成年人在公共場所意外死亡的案件,主要責任方都是父母。 未成年人在公共場所意外傷亡,過錯責任如何劃分?法官分析說,這要看事故發生的原因。不過,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意外傷亡,很多情況下侵權人只承擔相應的責任,主要過錯責任均由其監護人承擔。 海滄法院法官介紹,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很多意外的發生,都是因為監護人監護失當,讓孩子主動靠近危險源,如獨自下水游泳等。法官說,如果監護人因為嚴重過失,造成未成年人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那么,什么情況下公共場所管理方應負主要責任?對此,法官說,如果是設施問題而非受害者主動因素導致的未成年人意外傷亡事故,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就要承擔主要責任。 專家說法 父母怎么做才算盡責任?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健雄:在一般情況下,如果監護人已經合理預見到未成年人在脫離監管后可能發生的一般危險,并且積極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就可以認為監護人盡到了監護之責。 相反,如果監護人沒有做到一般監護人都能達到的注意義務或是沒有采取合理的監督和保護手段,則認為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之責。當然,在特殊危險的情況下,也不能一概歸責于監護人。 在責任劃分上,要如何區分父母監護責任與第三方的安全責任?主觀上,應考慮雙方對存在的危險是否有能力預見,并且是否已經預見;客觀上,應考慮是否采取了合理和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危險的發生。通常,法院正是通過綜合考慮這兩方面做出責任范圍的劃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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