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審理后認為,就被告提供的錄音光盤來看,一方面錄音無法體現對話雙方的身份,也無法證明當時是否有見證人在現場;另一方面,倘若錄音真發生在2000年,但是無任何證據證明當時老陳妻子是在危急情況下說的這番話,她距離去世還有3年時間,錄音之后有足夠時間形成書面遺囑。因此,法院不予采信錄音內容。 法官認為,首先,老陳妻子去世,其所有的1/2產權平均分為6份,由老陳與五名子女繼承;其次,陳老五去世,他繼承的份額均分3份,由父親老陳、兒子小陳及其妻子三人繼承;再次,老陳去世,其原本的1/2產權再加上繼承得來的份額,均分5份,由健在的四名子女和孫子小陳繼承或代位繼承。 因此,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陳老大等4名子女各享有訟爭房產37/180的產權份額,小陳享有3/20的產權份額,小陳的母親享有1/36的產權份額。 一審判決后,被告小陳不服判決,目前已經提起上訴。 案例2 日記,能不能當遺囑? “孩子,將來媽媽的一切都是你的!”憑借母親日記里的陳述,兒子能否獨享母親留下的房產?昨日,思明區法院還發布了一起這樣的遺產糾紛。 據悉,小張的父母離異,母親生前在思明區有一套房子。母親去世后,小張認為,母親的房子就是留給他一人的。但小張的外公外婆認為,這套房子應有三分之二歸他們所有,希望將這套房子出售,再把售房款按比例分割。 為此,雙方鬧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小張向法官遞交了母親生前的日記,在其中一篇日記中,母親寫道:“將來媽媽的一切都是你的。” 小張認為,母親日記當中的這句話相當于遺囑,明確表達了母親分配財產的意愿,所以房子不能分給老人。 最終,經法官勸說,雙方同意調解,房產歸小張所有,而小張也同意支付給外公外婆各30萬元的經濟補償。 法官分析說,自書遺囑有規范要求。日記里的這樣一句話并不能作為遺囑來看待,這是一種感性的表達,并沒有具體提到有哪些財產。另外,被繼承人當時的精神狀態如何也不能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可見,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必須有遺囑人親筆簽名;還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法官提醒 錄音遺囑如何有效 法官說,不論是口頭遺囑還是錄音遺囑,均是遺囑的法定形式之一。不過,只有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因為,《繼承法》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同時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此外,為了保證錄音遺囑的真實性,防止日后可能的糾紛,有些細節要注意,錄音必須由遺囑人親自制作,親自敘述遺囑的全部內容,在錄音中表明自己的意識清晰;應由遺囑人、見證人分別陳述自己的姓名、性別、年齡等表明身份的信息;錄音遺囑制作完畢后,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并由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由遺囑人或交見證人保管。 法官還提醒說,在審判實踐中被認定的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很少,法律上對見證的程序并沒有詳細的規定,加上還會受到錄音設備的影響,容易導致遺囑無效,建議還是采取書面形式更穩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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