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我有權利不讓孩子見他母親 到底是什么原因讓母親跟孩子的見面如此寸步難行? 導報記者隨后聯系上孩子的父親陳先生。談到前妻要求見孩子的事情,陳先生指責前妻:“當時你一門心思想離婚,想離開我們,就該想到有今天,現在后悔有什么用?” 陳先生強硬地表示:“離婚協議上,明確寫著誰要見孩子,必須要通過監護人的同意,所以我現在有權利,選擇讓孩子見不見他母親。”而當導報記者提出“王女士是否三年未見孩子”時,陳先生表示:“不清楚!” 最后,在導報記者的再三調解下,陳先生改口道:“等孩子放暑假了,再讓他們母子相見。” 律師說法 母有探兒權利父有協助義務 “陳先生的行為是不合理的。”北京中銀(廈門)律師事務所李忠安主任表示,陳先生所說的“離婚協議”并不影響女方要求會見孩子的權利。 因為根據婚姻法規定,孩子父母親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若雙方是通過協議離婚且離婚協議約定了探望權,則女方可根據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行使探望權。如果雙方是通過法院裁判離婚,則依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可以對拒不配合探望權的男方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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