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湖法宣)兩年的義務兵優待金被繼母領走了,而如今,繼母與父親協議離婚了,小張便想把這筆錢要回來。他把繼母告上湖里區法院,認為繼母的行為屬于“不當得利”。這錢能要得回來嗎?近日,湖里區法院對此作出一審判決。 小張今年21歲,2013年9月,當時還在讀大專的他入伍。2014年7月和2015年6月,翔安區民政局分別向小張的家屬發放了兩筆義務兵優待金,一筆是1.6萬余元,一筆是1.5萬余元,均匯入了小張繼母(即陳女士)的銀行賬戶中。陳女士與小張的父親結婚4年,最后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而離婚的時間是2014年8月份。也就是說,兩筆錢都是離婚后匯入其賬戶的。小張認為,繼母與父親協議離婚時,并沒有告訴父親優待金的事,她私藏了這3萬多元。第二次領取時,她已經與其父親離婚一年了。小張說,2015年9月,他退伍回到家才得知這事,找繼母討過好幾次,都被拒絕了。 陳女士則說,她并非“不當得利”,優待金是從入伍就產生的款項,只是按規定在某一時間點發放,第一筆錢的發放時間是在婚姻關系續存期間,雖然第二筆錢發放時她已經離婚了,但款項的所有權也是產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陳女士還說,優待金本來就是給家屬的,而不是給小張本人的,金額不多,已經作為家庭開支花完了。 湖里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義務兵優待金是民政局向義務兵家屬發放的款項,也就是說發放對象并非義務兵本人,因此小張不是訟爭款項的直接利害關系人,無權要求陳女士返還兩筆優待金,駁回小張的訴訟請求。 法官進一步解釋,雖然這筆錢是因為小張去當兵才有的補貼,但是與補貼的發放對象不能混為一談。從法律關系上來說,只有義務兵的家屬比如小張的父親才有資格來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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