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若干規定》呈現多個亮點 因舉報單位領導而被轉崗、扣發獎金該怎么辦?相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對舉報人保護不力該如何追責? 今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聯合下發《關于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進一步加大對舉報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度舾梢幎ā返某雠_,呈現以下幾大亮點: 三部門各司其職共同推進 根據《若干規定》要求,檢察院要改進方法,加強保護、獎勵舉報人工作;公安機關要協助檢察機關做好舉報人保護工作,切實保障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財政部門則要加強對舉報人獎勵工作的經費保障和支持。 細化保護舉報人有關內容 《若干規定》注重細化對舉報人的保護措施、“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和內外協作配合機制。 細化保護舉報人措施 舉報人及其近親屬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擊報復,向人民檢察院請求保護的,人民檢察院怎么處理? 根據《若干規定》,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檢察機關應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因遭受打擊報復受到錯誤處理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予以糾正。因遭受打擊報復受到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應當協調有關部門依照規定予以救助。 該規定還特別明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受打擊報復,造成人身傷害、名譽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支持其依法提出賠償請求。 注重對舉報人事前保護。對有證據表明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可能遭受單位負責人利用職權或者影響打擊報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作出解釋或說明。應當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將相關證據等材料移送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由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細化規定“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 以往,對舉報人的打擊報復行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財產的顯性報復外,更多地體現為利用職權對舉報人進行變相打擊的隱性報復,如下崗、轉崗、解聘等。對此,《若干規定》在細化規定“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上,明確了十種屬于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行為: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辦法侵犯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的; (二)非法占有或者損毀舉報人及其近親屬財產的; (三)栽贓陷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四)侮辱、誹謗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違反規定解聘、辭退或者開除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六)克扣或者變相克扣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工資、獎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七)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無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故意違反規定加重處分的; (八)在職務晉升、崗位安排、評級考核等方面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刁難、壓制的; (九)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合理申請應當批準而不予批準或者拖延的; (十)其他侵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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