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化內外協作配合機制 《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舉報人保護工作由舉報中心負責協調實施,偵查部門、公訴部門、司法警察部門應當加強配合協作,共同做好保護工作。 《若干規定》特別指出,人民檢察院在開展保護舉報人工作中,需要公安機關提供協助的,應當商請公安機關辦理,公安機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予以協助。舉報人直接向公安機關請求保護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受理舉報的人民檢察院。 對“打擊報復”加大懲處力度 打擊報復或者指使他人打架報復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打擊報復或者指使他人打擊報復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逮捕。決定逮捕前,可以先行拘留。 【回放】 制定專項預案 保護舉報人 2013年5月10日,翔安區新圩鎮某村陳某等12人實名舉報村書記陳某殊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國家青苗賠償款、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等違法犯罪事實。翔安區檢察院舉報中心收到該線索后,當天即移送該院反貪局辦理。 不到一個月時間,陳某再次來到檢察院,反映遭到被舉報人陳某殊的打擊報復。陳某殊和他的弟弟踹門入戶至陳某家中,大聲責問、動手毆打陳某,致其臉部多處流血和大范圍淤青。 翔安區檢察院在核實相關情況后,采取制定保護陳某等舉報人的專項安全預案,協調反貪部門加速查辦陳某殊貪污案,并及時對其刑事拘留;督促公安機關查辦打擊報復舉報人案件,切實保護舉報人的人身、財產不受侵害。 后來,陳某殊的弟弟被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500元,陳某殊因犯貪污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職務侵占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個月。陳某因舉報有功,獲得獎勵金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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