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7月3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楊長平/文陶小莫/漫畫)他拿走手機一個多小時后,手機支付寶“被消費”1萬多元。這1萬多元,究竟是不是他偷的?近日,思明區法院針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遵循疑罪從無的原則,認定被告人滕某的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法官指出,從失主王女士手機被盜,到她支付寶賬戶被盜,中間大約有一個半小時時間,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因此認定證據不足,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懸疑:1.1萬元,究竟誰偷的? 王女士是翔安區一家電子公司的職員。2015年1月13日,滕某溜進這家電子公司。當時,被害人王女士暫時離位,由于整個辦公室被設置成格子間,所以滕某溜進王女士的格子間時沒有被發現。 滕某溜進辦公區后,趁王女士不備之機,盜走王女士放在辦公桌上的一部價值935元的白色三星手機,還偷走了一個裝有500元的手提包。 滕某偷走手機的時間大約是當天12時30分,而當天13時51分,王女士的支付寶賬戶被人通過手機支付了1.1萬多元。 這1.1萬元究竟是不是滕某偷的?滕某落網之后,這一問題成為案件的焦點之一。因為,如果滕某僅僅是偷走手機,那他的行為僅構成盜竊罪,而如果他在偷手機之后又盜走支付寶賬戶的錢,其行為就又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就要罪加一等。 剛開始,滕某在偵查階段承認這1.1萬元是自己盜走的,稱自己利用該手機登錄支付寶進行交易。但是,等案件起訴到法院,到了法庭之上,滕某又改口,說自己沒有拿這1.1萬元,也不知道是誰拿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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