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7月3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楊長平/文陶小莫/漫畫)他拿走手機一個多小時后,手機支付寶“被消費”1萬多元。這1萬多元,究竟是不是他偷的?近日,思明區法院針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遵循疑罪從無的原則,認定被告人滕某的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法官指出,從失主王女士手機被盜,到她支付寶賬戶被盜,中間大約有一個半小時時間,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因此認定證據不足,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懸疑:1.1萬元,究竟誰偷的?
王女士是翔安區一家電子公司的職員。2015年1月13日,滕某溜進這家電子公司。當時,被害人王女士暫時離位,由于整個辦公室被設置成格子間,所以滕某溜進王女士的格子間時沒有被發現。
滕某溜進辦公區后,趁王女士不備之機,盜走王女士放在辦公桌上的一部價值935元的白色三星手機,還偷走了一個裝有500元的手提包。
滕某偷走手機的時間大約是當天12時30分,而當天13時51分,王女士的支付寶賬戶被人通過手機支付了1.1萬多元。
這1.1萬元究竟是不是滕某偷的?滕某落網之后,這一問題成為案件的焦點之一。因為,如果滕某僅僅是偷走手機,那他的行為僅構成盜竊罪,而如果他在偷手機之后又盜走支付寶賬戶的錢,其行為就又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就要罪加一等。
剛開始,滕某在偵查階段承認這1.1萬元是自己盜走的,稱自己利用該手機登錄支付寶進行交易。但是,等案件起訴到法院,到了法庭之上,滕某又改口,說自己沒有拿這1.1萬元,也不知道是誰拿走的。
慣偷:專偷寫字樓,作案10起
滕某今年24歲,無業。經查,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間,他采取溜門入室的方式,在島內多處辦公樓作案,作案10起,盜得財物價值4萬多元,大部分為手機、筆記本電腦和現金。
滕某每次作案,都是先偽裝成公司職員進入辦公大樓,然后再溜進無人的辦公室,趁機偷走值錢的東西。
去年1月26日下午上班時間,滕某進入湖里區一家電子公司的辦公樓,發現二樓的總經理辦公室空無一人,他偷走了辦公桌上的手機以及錢包。兩天后的上午,他以同樣的手法,偷走了某公司經理辦公桌上的平板電腦和手提包。
而在這些被盜的寫字樓職員中,損失最多的就是市民王女士。她不僅損失了手機和現金,還被人通過手機支付了1.1萬多元。
判決:疑罪從無,不構成詐騙罪
王女士支付寶賬戶被人通過手機支付了1.1萬多元,到底是不是滕某干的?
對此,思明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無法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因此法院判決認定指控滕某實施信用卡詐騙的證據不足,其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不過,法院另外審理查明,滕某在多處辦公樓盜竊,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涉案可估價值及現金共計43797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因此,近日思明區法院一審判處滕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并責令其賠償各受害人的經濟損失。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提醒說,要防止類似事件發生,一方面,辦公寫字樓的物業要加強管理,市民在辦公環境要加強警惕。另一方面,機主丟失手機后,要及時處理,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
法官說法
僅憑口供,不能定罪
法官分析認為,本案當中,王女士的被盜手機是在當天下午2點左右通過支付寶進行消費,而手機丟失是在當天中午12點半左右,中間大約有一個半小時時間,僅有滕某口供不足以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而且滕某本身對破解密碼等細節也交代不清。另外,滕某如果盜竊后通過所盜手機支付寶進行消費,其完全可以通過該種方式在其他盜竊案中使用,而本案涉及手機的其他六起盜竊犯罪中并無發生此種情形,該六起案件一定程度上佐證了被告人的辯解。
由于無法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因此,法院判決認定指控滕某實施信用卡詐騙的證據不足,其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法官還說,在刑案審理中應遵循疑罪從無的原則,而且刑事訴訟法也明確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