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起訴 索賠精神損失 近日,思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離婚官司,昔日恩愛的夫妻對簿公堂。“他幾年前就與多名婚外異性保持情人關系,2012年又交往一名90后女子,我忍無可忍提出離婚,卻因此遭到他多次毆打。”妻子起訴說,這幾年,她一直住在娘家,多次請求丈夫離婚,卻多次被毆打。 因此,吳小姐認為,雙方婚姻基礎薄弱,如今分居3年多,而且丈夫不僅違背夫妻忠實義務,還有嚴重家暴行為,感情確已破裂。因此請求判令離婚,龍鳳胎隨母親共同生活。另外,吳小姐還要求丈夫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00元。 不過,針對妻子的訴求,丈夫卻答辯說,他不同意離婚。另外,丈夫還說,他在外面欠了一筆400萬元的債務。如果法院判決離婚,那么妻子應與被告一同償還400萬元的夫妻共同債務。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準許原被告雙方解除婚姻關系。龍鳳胎隨母親共同生活,丈夫每月支付兩名婚生子女撫養費3000元。 另外,丈夫還要賠償妻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至于丈夫所說的夫妻共同債務,由于沒有提交證據,法院不予處理。 法官說法 配偶受傷害,有權要賠償 法官分析說,本案證據顯示,丈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確實與婚外異性產生了“超乎一般男女正常交往的關系”,違背了夫妻忠實義務,而且,他在與婚外異性交往時表現出對妻子缺乏感情,對婚姻家庭淡漠。因此,法院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修復,應準許離婚。 另外,妻子主張丈夫違反夫妻忠實義務以及存在嚴重家暴,從而訴求精神損害賠償100000元,還同時提供了丈夫與案外女子的親密照片、聊天記錄、傷情照片和報警記錄等。 雖然丈夫抗辯稱每一次暴力行為均“事出有因”,但法院認為,丈夫的否認與事實不符,現有證據表明,丈夫至少兩次因暴力行為導致妻子受傷,并有一次嚴重的暴力行為導致財物受損,其行為對原告產生心理強制,亦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 所以,妻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妻子提出的100000元金額過高,法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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