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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晚報訊 (記者 彭菲 通訊員楊長平)大軍(化名)和小舒(化名)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孩子隨小舒生活,大軍享有每年不少于30天的探視時間。但新的問題來了,大軍的母親想見孫子,卻遭小舒拒絕。小舒認為,隔代教育不利于孩子成長,堅持須由大軍本人來接孩子,與孩子相處。
思明區(qū)法院家事法庭審理認為,小舒人為設限,有違親情倫理。
【起訴】
細化30天的探視時間,允許奶奶接孩子回家
去年秋天,大軍和小舒離婚后,大軍的母親很想念孫子,想接到家里住幾天,卻遭到小舒拒絕。大軍說,小舒不同意孩子回家看望長輩,他無法真正實現30天的探望時間,希望通過判決將探望事宜細化。比如,在孩子上學前,父子倆可以每季度都有共同生活的時間,上學之后在寒暑假等假期雙方各有一半時間帶孩子,過春節(jié)也應該兩家輪流。他還特別提到,他因為工作原因比較忙,如果他本人沒空,應允許其母親去接孩子回家。
在法庭上,小舒同意對大軍的探視做更細致的安排,但她不同意大軍的方案。小舒說,她并不阻礙大軍看孩子,只是擁有探視權的是大軍,不是大軍的家人,大軍的職業(yè)限制使他無法親力親為地照顧孩子,奶奶的隔代教育不利于孩子的成長。小舒還認為,孩子需要相對穩(wěn)定的生活環(huán)境和教育方式,不應頻繁地改變,因此她提出把這30天分為兩次,即根據大軍的休假,每年享有兩次與孩子不間斷相處15天的機會,不過她一再強調,必須要由大軍本人來接孩子,與孩子相處。
【判決】
祖孫關系應被重視,奶奶代勞在情理之中
思明區(qū)法院家事法庭審理認為,探望權作為一種親權,非有法定事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剝奪。本案中,孩子未滿3歲,頻繁且長時間變更居住環(huán)境,不易適應,再加上大軍工作的因素,酌定在上小學前每季度末的最后10天,大軍可接孩子共同生活;就學后,考慮到孩子的學習環(huán)境,也為了便于父母雙方對假期活動進行規(guī)劃,調整為在寒假最后10天、暑假最后20天、“十一”假期最后3天,大軍可與孩子共同生活;春節(jié)是中國重要的傳統(tǒng)節(jié)日,也是父母攜子走親訪友的時機,為了孩子能感受到兩個家庭共同的關愛,不支持大軍“節(jié)假日一人一次輪流過”的訴求。
此外,法院認為,在中國傳統(tǒng)家庭結構中,祖孫關系如同父母子女關系一般被十分重視,父親不便時,奶奶代勞亦在情理之中,若小舒人為設限,有違親情倫理。
【說法】
隔代探視尚無法可依
但不應過分限制
家事法官表示,父母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應充分考慮子女的實際生活情況,使兒童的利益最大化,同時也應考慮負有協(xié)助義務一方的實際情況,使探視權能切實履行。
法官認為,對于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應更理性地溝通解決探視問題,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為總原則,別讓孩子本該得到的愛因此缺失,更別在孩子的心中種下仇恨的種子。
此外,記者了解到,目前思明區(qū)法院家事法庭雖還沒有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作為原告,直接起訴要求享有探視權的案例,但不少探視權糾紛案件中都有隔代探視的問題。法官說,老人往往會通過子女來起訴,這樣會有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因為目前法律上對隔代探視還沒有很明確的規(guī)定,《婚姻法》僅將探望主體規(guī)定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然而,從親情倫理的角度,對隔代探視也不應做過分的限制。
【相關案例】
江蘇首例隔代探視案件
歷經二審失獨老人勝訴
據媒體報道,去年底,江蘇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江蘇省首例失獨老人“隔代探望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宣判,駁回兒媳的上訴,維持原判,支持失獨老人的“探孫權”,其公公婆婆可每月探望孫子一次。
2012年6月,老徐夫婦的獨生子小徐與小倪結婚。婚后半年,小徐意外身亡。小倪懷有身孕,兩位老人將所有希望放在未出世的孫輩身上。懷孕期間,老人給了兒媳4萬元營養(yǎng)費,孩子出世后又多次贈送奶粉、玩具、紙尿褲等。但在探望一事上,雙方的矛盾越來越多,小倪拒絕老人探視孫子,老人起訴至法院。
無錫市北塘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在孩子10周歲之前,原告徐某、李某夫婦可以每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時間以6小時為限。一審判決后,小倪上訴,她說,公公婆婆曾試圖搶孩子,對她辱罵污蔑,給她造成了傷害,因此認為老人的探望對孩子有害無利。
二審法院認為,在探望主體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代替子女對孫子女或外孫子女進行探望未有明確規(guī)定。對此,應從法律規(guī)定之精神和中華民族文化傳統(tǒng)進行綜合衡量,并作出妥當安排,最終維持了原判。主審法官表示,小倪對孩子的監(jiān)護權毋庸置疑,作為孩子的祖父母,老徐夫婦應當充分給予尊重,以適當方式探望孩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