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廈門晚報訊 (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楊長平)老陳一生未婚未育,病故后留下一筆保險金。與他沒有血緣的阿玉(化名)要求繼承其保險金,她自稱早年被老陳的父母收養,雖與老陳不是同胞兄妹,卻是他唯一的法定繼承人。而保險公司對阿玉的身份打了問號。近日,這樁遺產糾紛在思明區法院家事法庭開庭審理。 【難題】 繼承人身份被質疑,領不了養兄的保險金 2011年9月,老陳和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被保人是他自己。老陳一次性付清了保費,保險公司每年會向他派發紅利。2014年12月,老陳離世,按照合同,保險公司除了支付紅利,還應當支付一筆身故保險金。但這筆共計5.4萬元的遺產,一直沒有被領取。 這是因為老陳的情況有些特殊,他是父母唯一的親生子,一輩子沒有結婚,也沒有子女。他離世前,也沒有留下遺囑。 阿玉來到保險公司,自稱是老陳唯一的法定繼承人,要求領取這筆錢。她說,自己早年被老陳的父母收養,老陳離世后,也是她操辦了喪事,并保留有喪葬費用的發票。 但保險公司對阿玉的身份提出了質疑,拒絕向她支付保險金。為此,阿玉向法院提起訴訟。 【關鍵】 要證明自己被收養,且哥哥未婚未育 阿玉如何證明自己是“唯一法定繼承人”,成了本案關鍵。 阿玉今年快70歲了,早年被收養并無相關手續。為此,她提交了養母的墓穴照片,以及自己常年繳交墓穴養護費用的發票,在養母的墓碑上,子女的名字分別寫著老陳和阿玉。此外,她還請來親戚作為證人,證明自己被老陳的父母收養。 2015年初,阿玉曾前往區民政局開過一張老陳的無婚姻登記記錄的證明,但打官司時,原件已經丟失,她只提交了復印件。由于政策變化,如今民政局已經無法出具相關證明。而阿玉提交的證據當中,還有社區居委會開具的證明,以及老陳的常住人口登記卡等,試圖佐證哥哥未婚無子女的事實。 【判決】 認定老人所提供的證據能夠彼此印證 法院分析認為,阿玉所提供的證據,能夠彼此印證:證明老陳未婚未生育;是其父母唯一親生的兒子;阿玉本人是被收養的女兒,是老陳的妹妹。由于老陳的父母先于他去世,其無配偶子女,因此無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而阿玉作為老陳的妹妹,是老陳唯一的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保險公司與老陳所訂立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屬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應嚴格履行。老陳的身故保險金和紅利共5.4萬元,屬于老陳的遺產,應由其法定繼承人取得。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阿玉支付5.4萬元。 【說法】 養子女也有繼承權 法官表示,根據我國繼承法,法定繼承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遺產無人繼承歸國家所有 如果自然人去世后,既沒有遺囑,又沒有法定繼承人,遺產怎么辦呢?這時候看是否有實際履行了贍養或撫養義務的人。如果有,可以根據盡義務的程度部分或全部繼承遺產;如沒有履行贍養義務,即便是其他親屬也不能繼承。根據繼承法,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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