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注冊資金未到賬 股東也有責任 “東方藝術琴行”在工商部門登記的公司名稱為“廈門東方音樂教育咨詢有限公司”,股東分別為曲先生、林女士、汪先生;而“樂舞東方藝術中心”在工商部門登記的公司名稱為“樂舞東方(廈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股東沒有曲先生。 “從法律角度上來講,兩家琴行是完全不同的法律主體,家長們當初簽合同的是‘東方藝術琴行’,那么和‘樂舞東方藝術中心’就沒有關系。”信海律師事務所的林敏輝律師表示,新琴行如果在接納學生的時候,有過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的協議表示愿意履行之前的合同,那么新琴行就要對這些學生負責,不能隨意停課。 值得注意的是,林女士和汪先生沒有轉給曲先生的40多萬是股權轉讓的錢款,如今未能履約,他們是否也要承擔相應責任呢?“如果股東的出資到位,那么出現違約情況,家長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究法人曲先生。但目前股東也出資不到位,林女士和汪先生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金海灣律師事務所的鄭志寧律師表示,至于簽訂的合作協議之前,曲先生所收的學費是否要交還給另外兩個股東,就要根據當時簽訂合同的具體細則判斷了。 上周五,當地派出所已經介入調解,但雙方互不讓步,均表示要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上鋼琴課的學生家長們,仍不知道這出股東鬧劇何時休,孩子何時能恢復上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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