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拆除后,現場已成一片平地。
社區圖紙上的沙坡尾86-88號樓房式樣,邊上的小屋即許女士所說的小石屋。
廈門晚報訊(文/圖 記者 廖可)“我們的那個小石屋,剛剛被人用推土機推平了!”8月20日中午,一通電話讓正在上班的許女士驚出了一身冷汗。
許女士說,小石屋是依附沙坡尾86-88號的樓房而建的,該樓房的業主曾女士為了翻建,便開始拆房子,最后竟把小石屋也一同拆了。
許女士稱,小石屋是她家的財產;曾女士則說,對方并沒有小石屋的產權。記者從沙坡尾社區居委會了解到,小石屋屬于歷史違建。律師表示,對于違法建筑的認定、拆除都應當由行政機關進行,任何公民不得擅自拆除。
【反映】
公公承包海洋公司水泵站 就地建起了小石屋
日前,記者在沙坡尾看到,小石屋的所在地已成了一片平地。許女士說,那個小石屋是由石頭墻圍成的簡易小屋,以前她公公居住在里面,公公過世后屋子歸她丈夫郭先生所有,平時用于堆放雜物,屋子面積為3平方米。
許女士說,這里原本是海洋實業公司的一個水泵站,從上世紀50年代起就專門為漁船供水,后來承包給她的公公,公公就地建起了石屋,并一直生活在這里為漁民服務,“所有維護費用都是他出的,所以屋子就是他的。”
許女士說,小石屋是依附沙坡尾86-88號的樓房而建的,但是產權并不屬于該樓房的業主所有。
相關部門告知暫時不能拆 “他們趁中午沒人直接拆了”
“86-88號原本是一位老華僑的房子,前幾年賣給了曾女士一家。前兩個月,她們忽然準備翻建房子,連同我們的石屋也要一起拆,我們就急了。”許女士說,當時她的丈夫郭先生發現后及時制止,雙方就此事協商,因對方只承諾賠償1萬元,未達成一致。
“曾女士說小石屋是86-88號的一部分,但我們這里有海洋實業公司出具的證明,也有紅線圖。”許女士拿出一張紙,上面是現已解散的海洋實業公司留守人員開具的證明,注明屋子原為該公司的水泵站,長期承包給許女士的公公作供水用。
許女士說,相關部門曾告知86-88號的業主,暫時不能拆除此爭議石屋,但石屋還是被強行拆除。“當時我在島外上班,他們趁中午沒人直接把屋子拆了。”許女士報了警,目前廈港司法所和沙坡尾社區也已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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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拆除前的樣子。
【回應】
對方不接受1.8萬元賠償,要求換同等大小的房子
昨日,記者找到了沙坡尾86-88號的業主曾女士。曾女士說,當時向老華僑購買房子時,石屋是作為樓房的一部分賣給她的。
由于86-88號的樓房較老舊,去年曾女士計劃翻新,相關手續也已辦齊。“社區在設計房屋圖紙時,把這部分有爭議的違建也納入其中。”她拿出樣板圖,記者看到,這個3平方米的石屋的確在圖紙內。
“我們剛打算拆舊房子,就有個自稱小石屋所有者的郭先生找到我們,不讓我們拆。”曾女士說,郭先生提出要換一套同等大小的房子,但她認為僅需賠償1.8萬元即可,雙方為此一直協商不下。
“石屋和房子連在一起,即使我們不拆石屋也會倒”
曾女士說,對方自稱是產權人,卻并沒有產權證,只有一紙單位證明,而這張單位證明并不能證明郭先生就是產權所有者。“海洋實業公司證明的是郭先生的父親曾經承包這個水泵站,充其量他只是擁有暫時的使用權。”
關于紅線圖的問題,曾女士也向記者出示了同樣的一張房屋紅線圖,然而她所指出的小石屋位置卻與許女士等人指出的不同。曾女士說,關于這個分歧,廈港司法所已介入,他們會等待司法所的最終說法。
為何明知有爭議,還要強行拆除小石屋?曾女士說,街道的確曾通知他們暫時不要拆除,但她認為這種要求是強人所難。“我們當時已經開始拆房,這石屋和房子是連在一起的,即使我們不拆,石屋自己也會倒。”曾女士說,她已事先通知相關部門和郭先生保留證據,她認為自己已經盡了責任。
【說法】
違建本身不存在所謂產權 但拆除需由行政機關進行
福建廈祥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雄飛與陳磊表示,違法建筑本身并不存在所謂的“房屋產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房屋的建立、產權的取得需經法定程序。該建筑既然被認定為“歷史違建”,也就是說,不論該房子實際屬于海洋實業公司還是許女士的公公,都不具有“房屋產權”。
雖然該違法建筑不具有“房屋產權”,但并不意味著不具有財產屬性。違法建筑,同樣凝結了人力、物力、財力,具備了經濟屬性。許女士若有證據證明該房屋實際上為其公公建造或實際占有,可向法院或相關部門主張合法權益。
律師還表示,對于違法建筑的認定、拆除應當由行政機關進行,任何公民不得擅自拆除。在行政執法機關未決定拆除違法建筑的情況下,曾女士擅自拆除該建筑,其行為可能涉嫌故意毀壞財物,可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沙坡尾社區居委會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對于這件事的相關法律問題,廈港司法所會進行裁定,雙方雖各執一詞但都有調解的意愿,目前社區正努力促成雙方達成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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