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環境教育保障 第二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環境教育工作負責,并應當帶頭參與環境教育活動。 環境教育落實情況列入黨政領導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教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村環境教育工作的投入。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支持環境教育活動,捐贈人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環境教育年度工作計劃和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編制環境教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鼓勵環保志愿組織和環保志愿者參與學校、社區、農村地區等的環境教育活動。 推進環保志愿組織承接環境教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 第二十四條鼓勵有條件的單位發揮環境教育示范作用,利用已有污染防治設施等資源優勢,向公眾開展生態保護、污染防治、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等方面的環境教育。 第二十五條 下列場所可以被認定為廈門市環境教育基地: (一)自然保護區中適合開展環境教育的區域; (二)風景名勝區; (三)科技館、文化館、博物館; (四)具有環境保護示范作用的相關企業和科研院所實驗室; (五)生態農業示范區; (六)適于開展環境教育的其他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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