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應當至少設立一個環境教育基地。 鼓勵符合條件的場所申報為環境教育基地。市、區人民政府對環境教育基地開展環境教育活動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財政支持。 環境教育基地認定、評價、扶持及退出的具體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市環境宣教機構應當建立環境教育資源和公共服務平臺,開發環境教育學習課程,編制環境教育宣傳資料,開展環境教育工作。 教育、民政、市政園林、海洋漁業、國土房產、水利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環境教育資源和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結合自身職責完善環境教育內容,編制環境教育宣傳資料。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排污單位的環境教育工作開展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拒不開展環境教育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排污單位處以100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拒不接受環境教育或者接受教育的學時未達規定要求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規定所規定的環境教育義務,以及在環境教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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