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親屬辦喪事,不構成侵權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最終判小林敗訴,判決認定大伯和殯儀中心并未侵犯小林祭奠權,因此小林的各項侵權訴求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指出,在小林拖延辦理火化事宜的情況下,大伯作為林老漢的大哥出面辦理遺體火化事宜,不僅符合《福建省殯葬管理辦法》關于親屬承辦喪事的規定,更符合我國社會生活中基本的倫理道德觀念。 法官還在判決書中對原告進行了苦口婆心的勸說,指出:“樹欲靜而風不止,子欲養而親不待,小林在其父親逝后,主張其哀思之情值得肯定;但逝者長已矣,生者如斯夫,小林與大伯作為血肉至親,應珍惜親情、互諒互讓,通過化解矛盾以慰先人在天之靈。” 一審判決后,小林不服,目前已經上訴二審。 法官說法 逝者近親屬都有祭奠權 什么叫“祭奠權”?對此,一審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這是一種“基于與逝者的親屬身份關系,而享有的對逝者表示追思、寄托哀思的人格利益”,祭奠權依法應受保護。 本案當中,小林作為林老漢之子,既享有祭奠父親的權利,亦負有妥善操辦喪事的義務。然而他卻無正當理由長期拖延辦理火化事宜,不僅有違我國“入土為安”的傳統觀念,還造成了遺體冷藏相關公共資源的浪費,該不作為不僅有悖公序良俗,亦有損社會公共利益。 而大伯作為逝者林老漢的近親屬,與原告小林一樣,均享有對林老漢表示追思的祭奠權利。大伯辦理林老漢遺體火化事宜不僅符合相關規定,亦符合我國社會生活中基本的倫理道德觀念。 根據《福建省殯葬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死者有親屬的,親屬是喪事承辦人”,大伯與逝者林老漢系兄弟關系,其有權承辦林老漢的喪事。所以,法院認為,結合大伯妥善操辦林老漢喪事的事實,不宜認定大伯侵犯了小林的祭奠權利。 至于小林所說的無法祭拜父親的困擾,法官說,通過這場官司,小林已經明確知道父親的骨灰下落,可以通過祭拜等方式合理行使祭奠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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