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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10月2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9樓公共露臺積水,灌入8樓業主室內,造成室內大量積水。這種情況下,業主家中泡水,物業要不要賠?
近日,思明區法院針對一起這樣的物業糾紛作出判決,物業公司因不夠盡責,沒有及時消除該露臺中可能存在的積水隱患,被判承擔部分責任并支付賠償。
事件:9樓露臺積水 8樓房子泡水
市民劉先生家住思明區鳳嶼路一個小區內,他的房子在8樓。
據劉先生起訴說,2016年5月29日下午暴雨,他在外面接到7樓鄰居的通知,被告知家中漏水,讓他馬上回家中查看。
當劉先生趕到家時,發現雨水自陽臺上方墻體大量流入,地面大量積水,家中木地板和家具等物品已被雨水浸泡多時。
劉先生立即到位于陽臺上方的9樓公共露臺查看,發現該露臺的排水管道處生長一棵樹,管道口已被樹根堵住,露臺的雨水無法及時從排水管道排放,雨水已積滿了整個露臺,積滿的雨水從露臺邊沿溢出,順著陽臺直接傾瀉到8樓劉先生家的陽臺,然后灌入劉先生家中,造成劉先生家室內大量積水。
這起事故,造成劉先生家室內墻面、木地板、家具等被雨水浸泡損壞,經濟損失約人民幣4萬元。
事后,劉先生通知物業公司人員到現場處理,物業安排保潔人員協助劉先生清理房屋積水,并和他一起到露臺查看。
當時,劉先生拔除小樹疏通排水管道后,對小樹進行了測量。經測量,該樹高約1.8米、樹根長約8米,可見該樹已生長多時,并非短期生長而成。
爭議:業主家中被淹物業有無責任?
劉先生認為,物業公司未對該公共露臺進行清理,存在管理疏忽。為此,他狀告物業公司,請求法院判令物業立即排除公共露臺處的積水隱患,并賠償經濟損失4萬元。
近日,思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索賠案。法庭上,劉先生說,長期以來,物業公司未對涉案公共露臺進行維護、清理排水管道口,在暴雨天氣時也未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導致事故發生。因此,物業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據了解,事發后劉先生多次要求物業進行賠償,但物業僅同意免除他兩年的物業管理費,由于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劉先生最終還是將物業告上法庭。
不過,被告物業公司答辯說,劉先生的損失與物業管理行為并無因果關系,物業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因為9樓公共露臺積水溢出后,系流入劉先生家中的陽臺上,而劉先生家的陽臺也有排水管道,如果劉先生家的陽臺下水管并未堵塞,那雨水也不可能流入劉先生家中客廳、房間。因此,雨水溢入劉先生家中,是因為他家陽臺下水管堵塞所導致。
另外,物業還辯解說,9樓公共露臺下水管被小樹堵塞,系因為9樓的業主將公共露臺封閉,物業因為無執法權,無權進入該區域。所以,9樓業主的行為也是導致露臺雨水溢入劉先生家中的次要原因。總之,不應當由物業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雙方都有過錯,各擔部分責任
據劉先生說,訟爭公共露臺處生長的樹木,樹根是沿著排水管道生長的,所以他家陽臺上的排水管道亦被堵塞無法排水。近三年來,他曾發現自家陽臺排水管道排水不順暢的情況,也曾自行疏通該排水管。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在這起8樓業主家中積水的事件中,原告業主和被告物業公司都有一定的過錯和責任。
因此,法院一審判決要求被告物業公司承擔部分責任,賠償劉先生經濟損失15000元,并負責消除位于小區9樓公共露臺處的積水隱患。
法官說法
未盡管理責任 物業應當賠償
法官分析認為,物業公司對小區公共場所、共用部位、共有設施設備應當盡到維修、養護、管理等義務。本案當中,積水事故的發生是因公共露臺排水管道堵塞所引致,雖然物業抗辯說,堵塞系因9樓業主違法封閉公共露臺所致,但物業無法證明自己已經采取積極合理的方式消除該安全隱患,可見其未盡到物業管理義務。
而且,被告物業也未舉證證明在事故發生后,已及時通知原告并采取合理的搶險措施。因此,物業公司對業主劉先生的損失應承擔賠償相應的責任。
另外,原告劉先生也自認在事故發生前曾發現自家陽臺排水管道排水不暢情形,但也未詳細核查具體原因,事故發生時該陽臺排水管道未能正常排水對事故發生存在一定影響,故劉先生對損害的發生存在相應過錯。
最終,法院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被告物業公司賠償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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