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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晚報訊(記者彭菲 通訊員依翊)買了新車,邀請朋友們喝酒慶祝。幾個小時后,這場喜事變成了悲劇:其中一人酒后駕駛摩托車回家,途中撞上施工設置的水馬身亡。死者的母親將事發路段的施工單位以及8名一起喝酒的朋友訴至法院。近日,海滄區法院東孚法庭審理了此案并作出判決。
【事發】
酒后無證駕駛,撞上施工設置的水馬
這起事故發生于2015年4月3日晚上。那天,小陳買了一輛新車,他非常開心,連忙召集朋友們一起到海滄東孚的一家小炒店喝酒慶祝。席間,大家舉杯暢飲,喝了不少白酒和啤酒。飯局一直到晚上10點左右結束,喝得醉醺醺的阿生(化名)騎摩托車離開了,酒友們也無人勸阻。阿生沿著孚蓮路由北往南行駛,行至東瑤村路段時,突然撞上因道路施工設置的水馬,阿生連人帶車摔倒在地,當場身亡。
隨后,交警部門對此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阿生無證駕駛,而且血樣中檢出的酒精含量高達309.08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應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施工單位沒有在來車方向的安全距離處設置安全警告標志和防護措施,也存在過錯,負次要責任。
【起訴】
兒子雖然有錯,但另兩方也有責任
事發時阿生還未結婚,而父親早年離世,60多歲的母親是他唯一的繼承人。事發后,施工單位和阿生的朋友們分別給了這位母親一點錢,但加起來只有2萬多元,關于賠償問題一直協商未果。這位母親認為,兒子雖然有錯,但施工單位和當天一起喝酒的朋友也有責任,于是將他們一起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這位母親的代理律師表示,朋友們明知阿生醉酒,卻沒有通知其家人或者安排其他車輛護送阿生回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不過,當時一起喝酒的一個人提到:他們并不清楚阿生當時到底喝了多少。飯局召集人小陳的妻子則說,當時她說要叫輛車送阿生回家,但阿生拒絕了,作為成年人,他應該了解酒駕的危險。
施工單位則辯解,阿生無證、醉酒駕駛,應該自己擔責,他們無需承擔責任。
【判決】
未及時有效勸阻,酒友要一起擔責10%
法庭首先對阿生死亡造成的損失和相關賠償項目的金額進行認定,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即其母親)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5萬余元。
法庭認為,根據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阿生在這起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安全警告標志和防護措施,負次要責任。因此,酌定阿生自己承擔70%的責任,施工單位承擔20%的責任。另外,和阿生一同喝酒的小陳等8人,在明知阿生已經大量飲酒的情形下,對其駕車的行為未盡到及時、有效的勸阻,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過失,也存在一定過錯,酌情認定10%的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施工單位向阿生的母親賠償19萬余元,小陳等8人各賠償1萬余元(扣除事發后先行支付的部分)。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