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依翊)抱著“養兒防老”的老觀念抱養了男嬰,不僅把他拉扯大,還幫他娶了媳婦,沒想到最終卻因為無法忍受他“啃老”,向法院提出解除關系。說起這個養子,老李感慨良多。近日,海滄區法院東孚法庭依法判決解除了老李父子的收養關系。 50多歲的老李有兩個親生女兒,1988年春天,夫妻倆從外地農村抱養了一個出生剛1個月的男嬰。當時我國還沒有頒布《收養法》,他們給孩子取名、報戶口。直到1995年,他們補辦了相關的手續,還繳納了1500元罰款。 老李夫婦告訴法官,他們對小李一直視同己出,但是小李從小比較叛逆,經常逃學、打架,讀到初中就不肯再讀書。老李為他操了很多心,幫他尋找了幾份工作,可是小李都干不長,經常向父母要錢,甚至在外面欠債、酗酒。 到了結婚年齡,老李夫婦又忙著為小李張羅婚事,以為他能夠“先成家,再立業”。沒想到,結了婚的小李依然惡習不改。結婚4年后,妻子不堪忍受,離了婚。從2010年起,小李整天在外游手好閑,從不過問養父母的生活。老李夫婦表示,他們也曾經盼望小李能“浪子回頭”,多次規勸,可是沒有效果。如今雙方關系惡化,因此決定解除收養關系。 面對法官,小李承認了養父母所說的都是事實,同意解除雙方的收養關系。 海滄區法院東孚法庭認為,老李夫婦與小李為收養關系,老李夫婦認為養子經常打架、酗酒、欠債,且對家庭不負責任,主張解除收養關系,小李也予以確認,因此能夠認定雙方的收養關系已經惡化,無法共同生活,依法判決解除老李夫婦與小李的收養關系。 【法官說法】 解除收養關系,養子女仍有贍養義務 主審法官表示,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 但是,老李夫婦在小李出生時即收養并撫養至成人、結婚生子,雙方之間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雖然解除,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和多年來的親情關系是無法割斷的,從社會責任或家庭責任甚至是道德層面,小李對于撫養他長大的養父母應當盡到贍養義務。《收養法》第三十條也明確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根據法律的規定,除了上述的情形以外,還有幾種情形也可以解除收養關系,比如: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權的;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的。 被收養人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單方解除收養關系,除非收、送養雙方協議解除,但是如養子女年滿10周歲,解除收養關系還必須征得養子女同意。 【鏈接】 養母虐待10歲女童獲刑 法院宣判解除收養關系 據成都商報報道,四川達州大竹10歲女童娟娟(化名)遭養母楊某虐待。楊某以娟娟偷東西、不回家為由,用竹條、鐮刀等毒打娟娟,傷情評定為輕傷一級。今年11月,楊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同時,法院宣判解除了兩人的收養關系。娟娟現被送往大竹縣兒童福利院生活,并返校讀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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