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控制線范圍內 能建設什么項目? ——四類項目在允許建設范圍內 看到這里,相信不少讀者會疑惑,既然是為了保護生態,那生態控制線用地范圍內是不是都不可以建項目?答案是否定的,根據《實施規定》,在生態控制線范圍內有四類項目可以建設。 這四類項目具體為:公園、風景游覽設施及配套服務設施;農業生產設施、觀光農業、休閑農業設施;必要的道路交通、市政管線等線性工程、水利設施及公用設施;其他與生態保護不相抵觸的建設項目。 不過,允許建設,不代表可以隨意建、胡亂建。想在生態控制線內開展上述項目,還得在不得損害、破壞生態環境,且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前提下,才算依法建設。 其中,若要開展公園、風景游覽設施及配套服務設施及農業生產設施、觀光農業、休閑農業設施方面的項目建設,應該符合資源消耗低、環境影響小、低強度、低密度、低容量的建設要求,并由項目所涉及的主管部門推送至“多規合一”管理綜合平臺,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若要開展必要的公用設施建設,建設用地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項目要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3000平方米以上的項目,還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再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若要開展其他與生態保護不相抵觸的建設項目,還要經過部門“會診”,即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論證,經論證確實可行的,才能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再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生態控制線 以后還能調整嗎? ——需在保持總量不減前提下,按不同需求走調整流程 城市的發展是動態的,生態控制線也會相應調整。市規劃委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生態控制線經劃定批準后,若確需調整的,在保持總量不減的前提下,可按不同需求走調整流程。 《實施規定》在此方面有明確要求——因國家、省、市發展戰略、發展布局作出重大調整、行政區劃調整,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法定規劃調整需要調整生態控制線范圍的,按原程序上報審批并公布;因項目建設需要,對不涉及生態格局的生態控制線進行局部調整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進行調整維護并公布;規劃編制或實施管理中因地形差異、用地勘界、產權范圍界定等實際情況進行勘誤微調生態控制線邊界的,經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后進行調整維護并公布。 需要指出的是,生態控制線內生態保護紅線、基本農田、生態公益林地、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控制線范圍,由各自主管部門負責劃定,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進行管理,控制線重疊區域按最嚴格規定執行。若生態控制線調整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基本農田、生態公益林地、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控制線范圍調整的,應征求各相關主管部門意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調整后再進行生態控制線范圍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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