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強與小晴是孩子的親生父母,根據《婚姻法》規定,他們對孩子都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婚姻法》中還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調解員將以上法律條款詳細講給雙方聽,并指出,小強和小晴應共同撫養孩子。 但小強與小晴均未滿18周歲,都無穩定工作。調解員又援引《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告知雙方,在小晴和小強無力撫養孩子的情況下,小晴和小強的父母應承擔起撫養孩子的責任。 “希望你們幫忙承擔一部分費用,每月2000元,3年就可以。”阿琴說,3年后自己就退休了,到時候養孩子問題不大。經調解員溝通,小晴的父親也松了口,表示愿意負擔奶粉等費用。 “能不能按月支付?”調解員向小晴父親詢問,問題遲遲沒有答案。現場,調解員注意到,小晴看都不看孩子一眼。調解員當即提議孩子太小,由親生母親撫養最合適。對于該方案,阿琴表示,若孩子由小晴撫養,自己不僅可以每月拿出2000元做撫養費,小晴還可以住到家里。 2個多小時后,小晴及其父母答應接下來3年,每月按時向阿琴支付2000元。阿琴也表示,小晴及其父母隨時可以看小孩,他日若小晴愿意親自撫養,也可隨時提出,屆時她將代替小強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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