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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二人對簿公堂,聲稱父母已經去世,要分割父親留下來的房產。原告請求繼承遺產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求。
東南網12月2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思法/文陶小莫/漫畫)姐弟二人對簿公堂,聲稱父母已經去世,要分割父親留下來的房產。弟弟起訴主張一人分一半,姐姐也同意分一半,但是,結果卻被法院判決駁回了,這是為什么? 近日,思明區法院針對一起這樣的繼承糾紛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老吳的訴求。原因就在于,法官認為,沒有死亡證明,父親生死不明,“繼承”從何談起? 弟弟狀告姐姐,要求平分遺產 對簿公堂的姐弟二人都已經年過六旬,姐姐居住在思明區,弟弟已經移居香港生活多年。不過,他們父親留下的房產還在廈門市思明區。 據弟弟起訴說,父母去世后,父親留下來的房產由他唯一的姐姐阿麗(化名)長期占有和使用,姐姐拒絕他來分房或分享收益。為此,老吳把姐姐告上法庭,要求和姐姐成為房子的共有人,各占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 在法庭上,阿麗也沒有作過多辯解,她表示,同意弟弟的意見,同意房產為雙方共有,姐弟二人對半分,各占一半份額。 與此同時,姐弟雙方還提交了房子的產權證作為依據,產權證上顯示,房子是他們的父親在1964年向他人購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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