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月2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思法文/圖)今后,法院判決離婚也有“證”了。昨日,導報記者從思明區法院獲悉,該院近日推出新舉措,開具《離婚證明》代替判決書,既簡單便攜又能保護隱私。 以前,許多經過法院判決離婚的當事人遭遇過尷尬,每當要證明婚姻狀況時,要拿著厚薄不一的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奔波于各個單位和部門之間,還需要一份《法律文書生效通知書》作為配套使用,很是繁瑣。這樣不僅不方便,還有泄露隱私的尷尬。不過,今后到思明區法院訴訟離婚,就可以避免這種尷尬了,法官會開具一份《離婚證明》。 法官說,很多當事人將訴訟離婚和在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混淆起來,以為經過訴訟也會領到離婚證。但事實上,只有到民政局協議離婚的才能拿到這本證。 過去,經過法院訴訟離婚的當事人在處理房屋買賣、產權變更、子女出國、戶籍更改等事項,都需要與判決書或調解書以及相應的《法律文書生效通知書》一起使用。特別是判決書需要記錄下雙方的爭議,反映案件審理的過程,不可避免地涉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案情,比如離婚的原因、個人財產情況、子女情況等。這些信息,有時會令當事人尷尬。 為了方便當事人,也為了避免尷尬,思明區法院經過半年探索,推出了為當事人開具《離婚證明》的新舉措。根據試行的《規定》,只要是在思明區法院審理的離婚糾紛案件,并且法律文書生效了,當事人就可提出開具《離婚證明》的申請。 三問《離婚證明》 一問:《離婚證明》有啥優點? 法官介紹,一是便于攜帶使用,一紙《離婚證明》有效地將“文書”與“證件”統一起來,十分簡單便攜。二是利于保護隱私,法律文書通常都會涉及當事人基本情況及案情,因此,當事人在對外出具法律文書時可能造成個人財產、子女狀況以及離婚原因等隱私泄露。通過出具《離婚證明》,既可清晰無誤地證明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又可大大避免前述尷尬。 二問:《離婚證明》如何申請? 《離婚證明》原則上由原審理該起離婚案件的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辦理;已經調離的,可以由審理該離婚案件的審判庭庭長指定專人辦理。法院收到申請后的3個工作日內應審查完畢,告知是否準予辦理;7個工作日內應開具《離婚證明》并送達申請人。 三問:《離婚證明》長什么樣? 《離婚證明》一式兩份,上卷由法庭留存,下卷交給當事人。證明上僅寫明×××與×××解除婚姻關系,以及相應的法律文書編號、法律文書生效時間,沒有判決書上那些詳細的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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