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包工頭承擔七成責任,房東承擔連帶責任 海滄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小劉在從事勞務過程中,明知電梯井沒遮擋存在危險,卻往電梯井前傾遞送東西,是對自身安全未盡審慎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包工頭老劉是木作工程承攬方,負有保障安全施工的義務,但他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責任,法官酌定小劉應對損害后果自行承擔30%責任,老劉承擔70%責任。 至于房東老謝,法官表示,老謝與老劉雙方屬于承攬關系。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23條第2款: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從事建筑施工的個體工匠,除承擔房屋修繕外,須按有關規定辦理施工資質審批手續。老劉沒有證據證明其已辦理,老謝也沒有核查其資質就將工程發包,應對老劉所負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小劉的損失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6.45萬元。因此,海滄區人民法院判決由老劉支付賠償約11.5萬元,另外還須支付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扣除之前已支付的款項,須再賠償約6.13萬元。老謝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相關新聞】 樓房外架施工中 工人從電梯井墜亡 2014年1月,小張被老鄉雇請至海滄區新陽街道一棟6層樓房做工,他主要做的是外架施工。結果,小張不慎從電梯井摔至地面,當場死亡。小張的父母還不到60歲,面對喪子之痛,他們起訴雇主老黃要求賠償。老黃表示,他請小張來做外架施工,外架施工的部分都做了安全防護,而電梯方面不是他負責的工程,應該由房東來做好防護工作。 海滄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由于房東已與小張的父母事先達成協議,賠償12萬元,法院酌定雇主老黃承擔40%責任,小張自己承擔20%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老黃向小張賠償17.76萬元。 【鏈接】 電梯井口應設防護門 記者查閱到,根據2016年12月實施的國家行業標準《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電梯井口應設置防護門,其高度不應小于1.5米,防護門底端距地面高度不應大于50毫米,并應設置擋腳板。在進入電梯安裝施工工序之前,同時井道內應每隔10米且不大于2層加設一道水平安全網。 |
相關閱讀:
- [ 01-25]廈門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臺試運行 六個小區納入首批試點
- [ 01-21]廈首座環形天橋正式投用 一座天橋配四部垂直電梯
- [ 01-20]廈門必達天橋投用與BRT站無縫對接 將建4部垂直電梯
- [ 12-27]廈啟動電梯安全責任保險試點 被困超兩小時可獲賠
- [ 12-12]廈門市老舊電梯更新改造 新一輪補貼申報已啟動
- [ 12-08]廈將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老社區改造電梯可投保
- [ 12-07]廈門:電梯底板突然斷裂 哥哥墜下井妹妹被卡住
- [ 11-29]福建省質監局公布電梯年檢結果 廈門38家物業被點名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 新聞圖片
- 點擊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