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井口應設安全防護門
廈門晚報訊(記者彭菲)如今,農村的自建房中有不少加裝了電梯。不過,施工過程中安全問題不能忽視。海滄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農村自建房工人墜落電梯井的案件。法官表示,這已非首例,此前還曾出現過受傷更嚴重的案例。
法官提醒,近年來在一些村居內,不少居民把自建房用于出租,加上生活水平改善,安裝電梯的人家越來越多,但由于自建房施工過程中對安全問題疏忽大意,釀成了傷害和糾紛。房主和施工方應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莫讓電梯井成為“吃人井”。
【事發】
電梯井邊接建材,工人不慎從二樓墜落
去年2月18日,剛過完春節的小劉經人介紹來到海滄的老謝家蓋房子。小劉和包工頭老劉口頭商量每日工錢280元。當時,老謝家的自建房已經蓋了兩層,為了將來安裝電梯,預留出了電梯井。
4天后的上午9點半左右,小劉站在房子二樓的電梯井邊上,傾著身子,準備接住工友遞過來的建材,忽然重心不穩墜落至一樓地面。隨后,小劉被送醫院治療,經檢查,其頭部、面部多處骨折,內臟也有受損。小劉先后進行了兩次手術,醫療費花了10余萬元,其間僅老劉支付了近6萬元作為補償。
關于賠償金額三方始終談不攏,最終小劉把包工頭老劉、房東老謝一同起訴至海滄區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老謝說,工人是老劉請來的,他并不認識,施工過程中工人本身也存在疏忽。老謝還說,他事后才知道包工頭老劉沒有木工資質。
老劉則說,老謝蓋房子,工程不止包給他一方,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也是老謝的責任,但是老謝并沒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判決】
包工頭承擔七成責任,房東承擔連帶責任
海滄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小劉在從事勞務過程中,明知電梯井沒遮擋存在危險,卻往電梯井前傾遞送東西,是對自身安全未盡審慎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包工頭老劉是木作工程承攬方,負有保障安全施工的義務,但他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責任,法官酌定小劉應對損害后果自行承擔30%責任,老劉承擔70%責任。
至于房東老謝,法官表示,老謝與老劉雙方屬于承攬關系。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23條第2款: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從事建筑施工的個體工匠,除承擔房屋修繕外,須按有關規定辦理施工資質審批手續。老劉沒有證據證明其已辦理,老謝也沒有核查其資質就將工程發包,應對老劉所負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小劉的損失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6.45萬元。因此,海滄區人民法院判決由老劉支付賠償約11.5萬元,另外還須支付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扣除之前已支付的款項,須再賠償約6.13萬元。老謝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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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房外架施工中
工人從電梯井墜亡
2014年1月,小張被老鄉雇請至海滄區新陽街道一棟6層樓房做工,他主要做的是外架施工。結果,小張不慎從電梯井摔至地面,當場死亡。小張的父母還不到60歲,面對喪子之痛,他們起訴雇主老黃要求賠償。老黃表示,他請小張來做外架施工,外架施工的部分都做了安全防護,而電梯方面不是他負責的工程,應該由房東來做好防護工作。
海滄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由于房東已與小張的父母事先達成協議,賠償12萬元,法院酌定雇主老黃承擔40%責任,小張自己承擔20%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老黃向小張賠償17.76萬元。
【鏈接】
電梯井口應設防護門
記者查閱到,根據2016年12月實施的國家行業標準《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電梯井口應設置防護門,其高度不應小于1.5米,防護門底端距地面高度不應大于50毫米,并應設置擋腳板。在進入電梯安裝施工工序之前,同時井道內應每隔10米且不大于2層加設一道水平安全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