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海峽導報報道(記者 陳捷)離婚時,雙方約定好房產歸女方;但是,離婚賣了房子以后,前夫卻悄悄將300多萬元賣房款挪走。近日,市民陳女士為此狀告前夫張先生,她要追討被挪走的賣房款,還索賠1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最終,思明區人民法院家事法庭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張先生歸還挪走的300多萬元購房款。 埋隱患 房子分好不過戶 還用前夫的銀行卡 陳女士今年49歲,她的年齡比前夫張先生大了好幾歲。他們二人,早在2014年就協議離婚了。 離婚時,二人經過協商,決定兒子交給陳女士撫養,登記在張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子歸陳女士及兒子所有,并由張先生繼續償還房子的貸款。 但是,離婚之后,為了節省稅費,房子一直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也因此埋下了隱患。 去年,陳女士決定把這套房子賣了。她與前夫商量,前夫也表示愿意配合。于是,去年3月底,陳女士以“出售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來賣房。最終,他們與買房者、房屋中介簽下《房地產買賣協議》,房子以658萬元的價格出售了。 成交后,600多萬元的賣房款匯入張先生名下的銀行卡。 動手腳 前夫注銷銀行卡 將300多萬元轉走 據陳女士說,這張銀行卡是前夫以前就交給她保管使用的。所以,賣房的錢到賬之后,他們先拿出一部分還清了銀行的按揭款,然后,陳女士拿出其中的300萬元用于理財投資,剩下的320多萬元仍存在卡中。 不料,令陳女士意外的是,次月,她發現這張卡被前夫辦理了注銷,卡里的錢也被轉走了。陳女士認為,房子在離婚時已經協商好了歸屬,賣房所得是她的錢,要求前夫歸還。 在法庭上,張先生對陳女士的陳述沒有異議。他告訴法官,300多萬元被他用來購置了幾輛出租車,已經所剩無幾。 判決:前夫歸還賣房款 精神損失費不支持 近日,思明區人民法院家事法庭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張先生向陳女士支付300多萬元。 法官分析認為,陳女士與張先生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的決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而張先生將陳女士的售房款挪作他用,違背了雙方離婚協議的約定。因此,對陳女士要求張先生返還售房款的訴求予以支持。不過,由于陳女士索賠的精神損失費10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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