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廈門易通卡運營有限責任公司利用獨占經營地位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商品案 2015年以來,思明市場監督管理局陸續接到數十起關于廈門易通卡運營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訴舉報,在處理過程中,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涉嫌利用其獨占經營地位限制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商品行為,遂向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請示授權對當事人的行為展開調查。經查,當事人是廈門唯一一家主要從事公交IC卡制作與銷售,并取得了廈門市政府的相關批復。其銷售的公交IC卡俗稱“e通卡”,主要有普通卡(又稱押金卡)和紀念卡兩種,普通卡是通過繳納押金(30元)的方式取得,紀念卡的售價為30—35元/張。根據廈門市物價局《關于易通卡運營公司申請e通卡紀念卡、異型卡自主定價的函》(廈價函[2008]68號)的規定,當事人必須確保普通卡的供應和銷售。但經調查發現,部分售卡網點(主要是郵政報刊亭和便利店)并未銷售普通卡,只銷售紀念卡。主要原因是普通卡的銷售利潤低(1張普通卡只有1元的利潤)且占用資金量太大(市場零售價80元/張,卡內包含30元押金和50元充值金額)。 廈門易通卡運營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廈門市僅有的一家提供公交IC卡(e通卡)的企業,應認定為是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但其出于經濟利益,未能確保普通卡在所有“e通卡”銷售網點的供應和銷售,致使消費者只能在少部分的網點購買到普通卡,其行為屬于通過“設置服務障礙”的“限定”方式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商品,違反了《福建省實施<反不正當競爭>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限定他人購買其提供的商品”之規定。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其違法行為并處以5萬元罰款。 點評:消費者與經營者在經濟實力、信息占有等方面差距巨大,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而在缺乏競爭的領域,消費者與具有獨占地位或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相比,更顯得勢單力薄。為了有效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防止具有獨占地位或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其地位損害消費者權益,《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對經營者濫用獨占地位或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作出了規定。在本案中,廈門易通卡運營有限公司是廈門市唯一一家提供公交IC卡(e通卡)的經營者,具有獨占地位。該公司通過在部分網點不提供普通卡的方式謀取經濟利益,限定了相關交易的內容,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這一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關于禁止限定交易的規定以及《福建省實施<反不正當競爭>辦法》的相關規定,是一種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進行調查、制止和處罰,有利于維護消費者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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