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除夕前煙花爆竹傷人 先行賠付解難題 2016年除夕前一天中午下班12點多,祥平市場監督管理所接到110聯動轉辦的一起投訴,消費者陳女士稱家人在陽翟村瀟晨煙花爆竹店購買的“吐珠類”爆竹由于質量問題,導致小孩被炸傷、燒焦,其本人正在該店里進行處理,希望執法人員馬上介入調解。由于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該所所長與值班人員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向消費者了解小孩的相關病情,查看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及許可證件,并現場登記保存了同批次的“吐珠類”爆竹。下午上班后,該所投訴、舉報機動組執法人員第一時間同步開展工作,一方面與消費者、經營者分別單獨談話,調查事件經過,了解雙方訴求,緩和對立情緒;另一方面仔細檢查涉案“吐珠類”爆竹的外包裝、合格證、使用說明、提示語以及進貨單據。執法人員初步認定:“吐珠類”爆竹具有合法來源,包裝、標識無存在問題,小孩被炸傷的原因既有自身使用不當,也由于經營者未盡告知義務。由于臨近春節,執法人員現場聯系了該批次“吐珠類”爆竹的供應商廈門興立弘土產日雜有限公司,經現場調解,由該公司先行賠付消費者陳女士醫療費用人民幣3000元。春節過后,執法人員再次召集雙方到所里現場調解,執法人員核對、復印了該批次“吐珠類”爆竹的檢驗報告,收取了消費者的醫療清單,向雙方宣傳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條款,經調解,再由經營者賠付消費者人民幣3000元,雙方均對執法人員及時介入、妥善處理表示感謝。消費者陳女士也專程向祥平市場監督管理所贈送了一面“公正執法、盡職盡責”的錦旗。 點評:煙花爆竹類商品是具有危險性的特殊商品。為了保障消費者的安全,我國相關法律對其生產、銷售有著嚴格的管理規定。而對于因產品存在缺陷而導致消費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了經營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在本案中,消費者在燃放“吐珠類”爆竹過程中受到了傷害。雖然經營者銷售的“吐珠類”爆竹具有合法來源,其包裝、標識也沒有問題,但并不意味著相關爆竹產品絕對不存在缺陷,也不意味著銷售者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認定產品是否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也就是“缺陷”)往往需要專門的技術檢測手段,需要耗費時間、金錢,有時還存在一定的技術難度。考慮到經營者在告知方面存在的不足,要求經營者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是合理的。祥平市場監督管理所在尊重消費者、經營者雙方意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消費者獲得了適當的賠償,消費糾紛得以解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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