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 明知前一次交易存在糾紛,更應核實房屋是否已網簽 法官分析,雖然吳先生書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于2016年3月8日解除,但是聲明書在2016年4月26日出具,結合雙方的短信,可以確認3月8日當天吳先生并沒有配合解除合同。小夏與吳先生至少是在3月11日之后,才就解除合同一事達成協議的。 而根據雙方與中介簽訂的服務合同,小夏和吳先生已授權中介在交易過程中上網填寫《存量房買賣合同》并備案,即通常所說的“網簽”。 法官表示,小夏第二次賣房簽合同的時間為2016年4月10日,通過另一家中介進行交易,按交易的習慣,中介機構在從事居間活動過程中,有義務核實并向交易雙方報告擬交易房屋是否存在“網簽”的情況。小夏知道自己與吳先生之間存在糾紛,簽約之前更應說明,核實房屋是否網簽備案。 因此,思明區法院判決認為,小夏通過中介機構居間出售其房屋須經“網簽”備案,是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規范房地產交易行為的行政要求,中介的網簽備案行為不是導致小夏無法再次訂立買賣合同而違約的直接原因,中介未侵犯小夏的民事權益。一審判決駁回了小夏的訴求。 【特別提醒】 房屋有網簽備案 可能已賣給別人 法官說,二手房屋買賣交易時,一定要先查詢房屋是否網簽備案。目前,通過中介機構基本都能查詢到房屋的網簽備案信息。 房屋網簽備案,很可能是賣方之前已出售給他人,存在一定的糾紛,購買這樣的房子存在不能交易過戶的風險。已經網簽備案的房屋,如未撤銷網簽備案,再次賣房可能因無法交易承擔違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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