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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陳小芬)房子交易時,買賣雙方產生糾紛,展開“拉鋸戰”。因這筆交易已被房產中介網簽備案,當賣方另覓買主時,交易無法進行,還損失了22萬元。隨后,賣房者與房產中介鬧上了法院。昨日,思明區法院公布了此案一審判決的結果,沒有支持賣房者的訴求。法官提醒,二手房屋買賣時,先查詢房屋是否網簽備案很重要。
【紛爭】
賣主說網簽是解約之后,中介稱當時雙方仍在協商
2015年12月,小夏通過中介與吳先生簽訂了合同出售房屋,但是沒多久就出了問題。小夏的說法是,吳先生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期足額地付款,所以解約。而中介則說,因為房價上漲,小夏找托詞與吳先生協商解除合同和退款的事。
2016年4月10日,小夏通過另一家中介,另找買主簽了合同,付了定金之后,買主才發現小夏的房子因為之前的網簽備案,無法交易。
此時,小夏提供了吳先生的一份聲明。在這份2016年4月26日出具的聲明書中,吳先生確認他與小夏于當年3月8日解除了買賣合同。小夏說,中介辦理網簽的時間為3月11日,因此指責中介明知交易進行不了還網簽,導致她第二次賣房不成,賠了買家10萬元和中介費12萬元,要求中介為此損失承擔責任。
而中介則說,3月8日當天小夏和吳先生仍在協商房子的事。根據通訊記錄,3月8日、11日,吳先生幾次發短信,約小夏和她的家人見面,短信中提到:“能否再商量商量,如果是因為價格的原因我們再面聊商量下?”因此中介認為當時雙方并沒有確定解除合同,所以他們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的管理規定在網上備案。直到4月26日,吳先生出具聲明,書面確認合同解除,他們才撤銷網上備案,這么做符合程序。
中介還提到,小夏的家人從事涉及不動產登記的工作,也參與了買賣,應當熟悉整個流程。
【說法】
明知前一次交易存在糾紛,更應核實房屋是否已網簽
法官分析,雖然吳先生書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于2016年3月8日解除,但是聲明書在2016年4月26日出具,結合雙方的短信,可以確認3月8日當天吳先生并沒有配合解除合同。小夏與吳先生至少是在3月11日之后,才就解除合同一事達成協議的。
而根據雙方與中介簽訂的服務合同,小夏和吳先生已授權中介在交易過程中上網填寫《存量房買賣合同》并備案,即通常所說的“網簽”。
法官表示,小夏第二次賣房簽合同的時間為2016年4月10日,通過另一家中介進行交易,按交易的習慣,中介機構在從事居間活動過程中,有義務核實并向交易雙方報告擬交易房屋是否存在“網簽”的情況。小夏知道自己與吳先生之間存在糾紛,簽約之前更應說明,核實房屋是否網簽備案。
因此,思明區法院判決認為,小夏通過中介機構居間出售其房屋須經“網簽”備案,是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規范房地產交易行為的行政要求,中介的網簽備案行為不是導致小夏無法再次訂立買賣合同而違約的直接原因,中介未侵犯小夏的民事權益。一審判決駁回了小夏的訴求。
【特別提醒】
房屋有網簽備案 可能已賣給別人
法官說,二手房屋買賣交易時,一定要先查詢房屋是否網簽備案。目前,通過中介機構基本都能查詢到房屋的網簽備案信息。
房屋網簽備案,很可能是賣方之前已出售給他人,存在一定的糾紛,購買這樣的房子存在不能交易過戶的風險。已經網簽備案的房屋,如未撤銷網簽備案,再次賣房可能因無法交易承擔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