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投機性“炒房”行為 接下來,全市各公證機構在受理涉及房產委托公證的過程中,在遵循便民、利民、惠民的理念基礎上,也會根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公證程序規則》在內的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嚴格把控受理、審查、審批、出證等環節,特別是對有無房產證的委托人委托權限進行區別,對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有無信賴關系進行重點審查,對委托人和受托人所承擔的風險進行充分提示,進一步規范房產委托公證業務的辦理。 據介紹,作為民法所規定的與法定代理相并列的代理方式,委托是一種較為常見的行為手段,委托人通過授權受托人代為辦理委托事項的方式,極大地解決了因為某些原因無法親自行為的問題。委托公證則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證明其授權他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市公證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房地產市場上出現了個別人利用委托公證進行投機“炒房”的現象,已經引起廈門市公證協會的高度重視。下一步,市公證協會將進一步加強涉房委托公證業務辦理的指導和監督。 昨日下午,導報記者采訪了廈門市公證處一級公證員李錦明。李錦明特別提醒,委托代理中受托人所從事的行為視為委托人的行為,法律責任要由委托人來承擔。買方取得委托公證書,并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在產權過戶登記前,委托人隨時可以撤銷委托書。委托本是主要基于人身信任關系等因素而由委托代理人代為行使一系列事項,但現被市場異化理解成一種權利證書,放大了它的作用,實質上它仍僅是一種委托行為而已。公證機構對前來辦理委托公證的當事人會明確告知其委托行為的法律后果等事宜。對未取得產權證的當事人,公證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六款的規定,限制辦理涉及轉讓的委托公證,屬于行業的自我規范,不涉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對取得產權證之前的房產事項的委托,比如管理、出租、領取產權證等,是依法可以辦理公證的,不受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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