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做到規(guī)范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廈門晚報訊(記者彭菲)年過六旬的一對兄弟為了母親留下的5萬元存款對簿公堂,弟弟請求繼承母親遺留的存款,而哥哥則表示自己也有份。僵持之時,母親的遺囑成了關鍵的證據。近日,思明區(qū)法院家事法庭審理此案,并作出一審判決。
大生(化名)和阿昌(化名)的父親早逝,母親一手把他們撫養(yǎng)成人。2015年11月,他們的母親也離世了。兩人卻因為母親存在銀行里的5萬元本金和利息鬧起了矛盾。作為弟弟的阿昌以母親的遺囑為證,表示母親的存款是要留給他的;哥哥大生對此不滿,認為母親是文盲,根本就不可能懂得寫遺囑,還行動不便,遺囑的真假很難說。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原則,他和弟弟平等分割遺產。
兩人協商不成,去年年底阿昌決定將哥哥起訴至法院。根據阿昌提交的遺囑,該遺囑是2012年12月訂立的,上面寫著:全部的存款由阿昌繼承,具體數額以過世后賬戶余額為準。阿昌說,遺囑是在律師的見證下訂立的,有兩位律師的親筆簽名,而且遺囑一式四份,當時母親留了一份,律師那兒存了一份,還有兩份是他保管的。阿昌同時提交了訂立遺囑的影像光盤。但是,大生仍提出質疑,認為錄像中沒有見證律師出現,四份遺囑主體部分是打印的,母親的簽字還有差異,因此遺囑有瑕疵。
家事法庭審理認為,本案中遺囑的形式屬于代書遺囑,遺囑的主文是打印成文的,但遺囑人和兩位見證人均在遺囑上簽名蓋章,見證人的身份也不存在利害關系,遺囑的最后注明了是一式四份,以上這些要素都符合法律上關于代書遺囑的規(guī)定,應認定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屬于合法有效的遺囑。而大生的抗辯證據不足,無法被采納。因此法院判決依照遺囑的規(guī)定,由阿昌繼承其母親在銀行存留的5萬元本金及利息。
【法官說法】
行動不便者訂立遺囑
要避免一些常見錯誤
家事法官告訴記者,本案中兩兄弟的母親訂立遺囑的做法是可以借鑒的,針對行動不便又不識字的老人,請律師見證代書遺囑,也不失為一種方法。
家事法官提醒,代書遺囑要避免一些比較常見的錯誤:一是由繼承人比如兒女,作為見證人,或者直接代書;二是見證人沒有達到兩人以上在場見證;三是遺囑的形式有不完備的地方,比如沒有記載年月日;四是沒有分清夫妻共同的財產,一方配偶不僅分配了屬于自己份額的財產,也處分了對方的份額。以上的這些錯誤、瑕疵都會影響到最后的繼承,甚至會導致遺囑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