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廈門晚報訊(記者彭菲 通訊員楊長平)“打了十年越打越重!”“哪對夫妻沒動過手?”“你一次又一次打我的時候,有想過我是誰?”“打你是我的錯”……微信聊天記錄,證實了小舒(化名)婚姻生活的痛苦。因無法忍受丈夫的打罵,而丈夫又不愿離婚,她只好向法院起訴,并提交了這些證據。近日,思明區法院家事法庭作出一審判決,準予雙方離婚。男方因不服判決已提出上訴。 她說丈夫打她罵她,他卻說只是偶爾爭吵 小舒和大軍(化名)是通過朋友介紹認識的,相戀、結婚、生子,在外人看來,他們的婚姻很美滿。但是,小舒告訴法官,大軍經常要她交代“戀愛史”,如果前后說法矛盾,就罵她、打她;她懷二胎時,他不斷追問“孩子是誰的”,那些刺耳的話讓她很難過,后來孩子也沒有保住。 近年來,她幾次尋求外界幫助,但情況并沒有明顯好轉。因此,她起訴要求離婚,并要求撫養孩子,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此外,她還提出了精神損害賠償。 在法庭上,大軍不承認自己有暴力行為,也不同意離婚。他認為雙方有感情,只是偶爾發生爭吵。他說:“非常珍惜一家人在一起的日子。” 微信記錄提到“沖動打你”,多項證據證實家暴 為了證明自己確實受到家庭暴力,小舒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包括之前的報警記錄、聊天記錄、就醫記錄以及反家暴中心提供的證明。 在夫妻倆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多次出現“打”這個字眼。小舒說“打了十年越打越重!”“你一次又一次打我的時候,有想過我是誰?”大軍則回復“打你是我的錯。”“哪對夫妻沒動過手?” 在小舒提出離婚后,大軍還在微信中勸她:“別在這時做決定,就像我沖動打你那樣。” 證據認定男方為過錯方,要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思明區法院家事法庭認為,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事實認定時適用“優勢證據標準”,即根據邏輯推理、日常經驗判斷,當證明某一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證據,比反對的證據更具有說服力或可靠性更高,應當采信。 在本案中,雖然雙方對是否存在家暴有明顯分歧,但是從小舒提交的證據來看,大軍的辱罵、毆打并非偶發。由于他實施了暴力,屬于過錯方,因此酌定小舒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60%,大軍分得40%。 另外,小舒還有權利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綜合考慮家庭暴力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判決大軍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小舒與大軍的婚生子未滿10歲,考慮到大軍的工作地點難以照顧孩子,因此讓孩子隨母親生活更合適,大軍每月支付1500元撫養費。 由于大軍的上訴,案件還將由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 【說法】 一旦遭受家暴 及時求助保留證據 家事法官表示,家庭暴力不能簡單理解為“別人的家務事”。在情理上,家庭暴力傷害夫妻的感情,影響子女的成長,很可能導致家庭破碎;在法律上,家庭暴力嚴重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權利,是婚姻法中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施暴者還有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根據目前的審判實踐,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以女性居多。建議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時,要及時地通過多種渠道求助,比如求助親朋、報警,或撥打婦女維權公益熱線12338,申請暫時庇護的住所。 如果涉及訴訟,受害者要注意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法官建議,以下幾種方式有利于受害者舉證:發生家暴時馬上報警,報警回執可以作為證據之一;家暴對受害者造成身體傷害時,馬上就醫,保存病歷;被家暴的受傷痕跡,可以用相機、手機拍下來,照片為證;當事人雙方的短信記錄、微信記錄、電話錄音可為證據;孩子、親戚、鄰居等可作人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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