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四類危險駕駛,建議放寬緩刑條件 據法官介紹,2016年,海滄法院共受理危險駕駛刑事案件239件240人,審結241件242人。海滄法院在審理這些危險駕駛案件中,發現判處緩刑的條件過于嚴苛,緩刑適用率低,僅為30.86%。 法官認為,部分危險駕駛發生單方事故的案件情節較為輕微,超過60周歲的被告人因身體代謝功能減緩而造成酒測數值偏高,但是,如果對這些被告人均判處實刑,刑罰與危害結果和社會危害性不相適。 針對打擊面過寬、緩刑適用條件過于絕對的問題。法官建議,針對以下四種情況,可以適當放寬危險駕駛緩刑適用條件: 一、對于單方事故類案件,例如被告人單方受傷或車輛損害。 二、對于輕微雙方事故類案件,無人身損害情況,或已經賠償諒解。 三、對于醉駕行駛路程短的案件,例如駕駛幾十米或幾米即被查獲。 四、對于部分特殊人群,例如在校學生以及60周歲以上的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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