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醉駕量刑,為何要調整? 福建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吳晨楠律師:最高院的指導性意見并沒有對“醉駕一律入刑”進行松綁,而是在尺度上進行微調,讓該法律規定變得更加規范化。對醉駕行為從嚴執法的合理回歸,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從司法資源的角度來說,大量的醉駕案件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資源,把“醉駕一律入刑”進行規范處理,有利于讓司法資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從法理上來說,在所有的犯罪行為中,“危險駕駛罪”的危害只是一種潛在“可能性”,當這種可能性轉化成了有嚴重危害后果的現實時,則會有“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更加嚴厲的罪名來規制。相對于其他嚴重暴力型刑事犯罪而言,“醉駕”的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顯然是屬于較輕、較小的。所以,如果行為人僅僅只是醉酒后駕車,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且醉駕者認罪、悔罪,對其從寬處罰,是符合當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 問:哪些醉駕,可能免刑? 吳晨楠律師:依照《量刑指導意見(二)》并結合實踐,以下幾種類型的醉駕算得上情節輕微,有可能免予入刑: 一是挪動車位。此類當事人醉酒駕駛車輛的目的,只是為了就地變換停車位置。 二是救治病人。即醉駕是為了送生急病的人去救治。 三是主動放棄醉駕。在醉駕一段距離后,又主動放棄醉駕,改為靠邊停車休息,等候酒醒。 四是過時醉駕。即醉酒后并不馬上駕車,而是原地等候幾小時,甚至隔夜再駕車,但血液酒精含量經檢測仍達到醉駕標準。 五是車輛尚未駛離原地。即在道路上已發動車輛,但尚未駛離原地。 問:量刑標準,經歷幾次變化? 吳晨楠律師:“醉駕入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進來的,是“危險駕駛罪”的一部分。 其后,公安部下發的《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要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醉駕入刑”對于酒后駕車這一社會頑疾的治理效果非常明顯。將“醉駕”列為刑事犯罪,“醉駕一律入刑”實施以來,的確產生了強大的威懾力,全國醉駕案件呈現明顯下降的態勢。 此次,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量刑指導意見,明確醉駕情節輕微不予定罪,并將在全國部分法院開展量刑規范試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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